主旨:有關向上追查校園檳榔來源及介入處理機制,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0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148130號函辦理。
二、查學校衛生法第 2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
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
物質。」
三、次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第1
項)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
榔......。(第3項)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
年......。」、第91條第2項規定:「販賣、交付或供應酒
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
四、為建立無檳校園,落實學校檳榔危害防制工作,倘學校查
獲學生攜帶或嚼食檳榔,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予以勸導制止,並酌情通知兒
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加強管教;如知
悉出處或販售來源,請通報當地社會局(處)或警察單位
查處。
五、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託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發展
之「學生嚼檳建議處遇流程」1份(如附件),供貴校參
考、運用,以共同推行檳榔防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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