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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一、 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本部參酌身心障礙學
生實際需求、學校設施環境及年度預算等因素,補助學校購置無障礙交通 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他提供交通工具等方式,協助其上下學。 依前項規定提供交通服務確有困難者,補助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 二、 交通費補助基準如下: 一、就讀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每學年補助新臺幣八千 元。 二、就讀國、私立大專校院,每學年補助新臺幣七千二百元。 本辦法施行前已入學之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身心 障礙學生,其交通費補助基準,仍適用施行前之規定。 三、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學籍,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二、未於學校住宿。 三、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 101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之交通費補助基準仍依 「國立及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原則」辦理,每學期補助6千元,102學年度以後入學之低收入戶身 心障礙學生則依本辦法規定之補助額度辦理。(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8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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