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 受理申請日期:101年10月15日起受理申請,至
※ 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依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自91 年
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101年9月15日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者。
申請人及其配偶99年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者。
※ 補助金額: 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五千元。
※ 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需顯示全戶動態記事)。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
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收養者亦同。
(三)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就學繳款單據」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五)符合獨立負擔家計條件者,應檢附文件請詳閱本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第8點第2項。
※ 申請方式:
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由失業勞工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方式逕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
(通訊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五十九號七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
※ 申請書請洽本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或各地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及各辦事處、勞委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全民勞教e網
(網址:cla.hilearning.hinet.net)直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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