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部辦公室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以臺參字第1010173092C號令修正:
修正「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並將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http://www.edu.tw/files/site_content/EDU01/10180-1.pdf 發布令
http://www.edu.tw/files/site_content/EDU01/10180-2.pdf 條文
http://www.edu.tw/files/site_content/EDU01/10180-3.pdf 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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