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收件截止日:101年11月13日(二)前,請在時間內提出申請
桃園縣101學年度希望工程教育基金
獎助對象及名額:
(一)獎助對象:設籍本縣一年以上,且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或本縣公私立高中職之卓越清寒學生。
(二)獎助名額:高中(職)組5名;大專院校5名。
獎助金額:
1、獎助金額高中階段每年10萬元、大學階段每年15萬元。
2、申請者如已接受政府補助或其他慈善機構獎助、其它公費或獎助學金,應說明獎助單位、獎助事項、獎助金額及獎助時間,以利補助;如有故意隱匿情事,經查核屬實,
本局得取消其申請及受獎助資格,並停止相關獎助。
3、已享有師資培育校院、軍警校院及特殊教育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助,獎助金折半。
申請資格:
22歲以下設籍本縣一年以上,且至少有父母1人或監護人同戶籍,具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
家庭突遭重大變故、家長非自願性失業(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等經濟困難的學生,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高一新生組:100學年度國中畢業總成績為全校1%且目前就讀本縣公私立高中職學生。
(二)一般組(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
1、具有資賦優異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值得栽培(4年內曾參加縣級以上比賽且名次為前三名者)。
2、在學學業成績優異(學業總平均在80分以上且至少為全班前15%,採計至小數點下一位四捨五入,小數點下兩位不予進位),且品行優良,未有記過以上之處分;
又符合資格且曾經獲得本縣希望工程教育基金補助之本縣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學生得優先申請。
申請證件及資料:
(一)高一新生組:請檢附100學年度國中畢業總成績為全校1%之證明文件。
(二)一般組:請檢附100學年度成績單(包括學業成績、無記過之紀錄證明、班級排名)
(三)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
(四)戶籍謄本。
(五)自傳及特殊事蹟(具體陳述事實) 。
(六)證明文件(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婦女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致家庭貧困之相關證明如失業證明、
住院或診斷證明等)。
(七) 98-101年度已接受相關獎補助情形調查表(無則免附)。
(八) 學生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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