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 請參閱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推動並促進各類英語能力檢定測驗多元發
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部所屬機關及各級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應配合行政院及本
部所發布之各項相關計畫及施政政策,推動英語能力檢定測驗,提升
國民英語能力。
三、各機關學校推動英語能力檢定測驗時,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參
考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ommon European Fra-
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
ssment ,簡稱CEF) ,依測驗對象、目的及需求,選擇適宜之測驗工
具,並避免採用單一或少數測驗工具。
四、各機關學校選擇英語能力檢定測驗工具時,應考量語言能力易隨時間
改變之特性,審慎衡酌各類測驗成績或合格證書之採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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