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101)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日期自102年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項獎學金申請需由肄業學校初審合格後,彙整列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未依規定者(證件不齊、未經學校核章、未加蓋關防、逾期或個別申請等)概不受理,以郵戳為憑,函送本府教育處(學管科)彙辦。
三、專科學校請務必註明2年制、3年制或5年制
四、審核錄取結果將另函學校轉知學生,所送申請書及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退還。
五、鄉鎮市區公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其附繳低收入戶證明須為正本,未依規定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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