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家境清寒、一心向學且表現優異的公私立高中職學子。
二、獎學金金額:每人NTD $3,000元整。(經審核後未得獎者,致贈選書一本)
三、申請資格:
未曾受本會「火炬助學計畫」資助之學生,以下任一項符合,可由學校推薦申請。
1.家境清寒(認定標準詳見下方注意事項),仍有優秀表現者。
2.舉凡成績優異,或於某領域(文學、音樂、藝術、語言、體育、科技等或其他)展現高度的潛能與興趣者。
3.雖環境清貧或遭逢家變,仍於逆境中展現美好品德者。
四、注意事項:
本會家境清寒之認定標準(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1) 各校班導師認定並推薦之家境困頓、亟須扶助鼓勵、低收入戶者。
(2) 經本會實地訪視認定家境困頓須扶助者。
(3) 經各政府、社福團體或家扶中心認定家境困頓須扶助者。
五、申請文件(學生完成):
1. 獎助學金申請表(請自公文附件或本會網站列印填寫)。
https://www.theshiner.org/news107.html
自傳:請簡述自己的家庭情形、個人興趣、志向等,或任何想讓本會了解的事情,不限字數,毋須制式。
導師推薦函:請校方/老師將申請學生的家庭、學習、個人的情形詳實以告,若認為某學生情形需特別照顧及關心,煩請註明於推薦函內,本會將視情形深入了解,並可能提供更多協助。
註冊費通知單或收據:請提供本學期註冊費(包括學費、雜費等)繳交通知單或收據影印本一份,讓本會了解學生每學期需負擔的費用金額。
成績單:上一學期(110學年度上學期)加註各科分數之學校成績單正本或蓋學校章戳之成績單影印本一份。
各類證明:低收入戶、清寒、特殊境遇、身心障礙等 (無則免附)。
申請時間:111/03/18截止(以郵戳為憑)
詳情請參閱獎學金辦法。
一、依據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奬學金申請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凡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 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 秀學生獎學金:(以下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 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 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 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80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 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75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 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80分以上。 (三)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均達70分(乙等)以上,且當學 期未有曠課 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 者。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學生。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詳情請參閱獎學金辦法。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25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一、旨案申請資格為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國民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發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二、申請程序說明如下,未依規定程序申請並繳交電子檔(文件不齊、未經學校認定核章、逾期、個別申請者及各項成績未達規定者),視同資格不符,亦不另行通知補件:
(一)申請學生請備妥下列資料,向學校提出申請,惟一年級新生申請發給獎學金者,以申請第2學期獎學金為限:
1、申請書。
2、110學年第1學期成績證明文件。
3、獎懲紀錄。
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足以識別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高雄市社福比對系統造冊核章證明。
三、考量照顧低收入戶弱勢學生,鼓勵積極向上於求學階段取得優異成績,本案屬獎學金性質,本市國中倘同時領有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得申請本案獎學金;本市高中職學生未申請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得申請本案獎學金。
四、上開獎勵辦法及相關申請表件,亦可逕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kh.edu.tw)查詢下載→各式表單→文件表單下載→高中職教育科→學生獎補助參閱下載。
詳情請參閱獎學金辦法。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25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一、申請資格:凡設籍新竹市六個月以上,於國內公私立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碩士學分班、空大除外)、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在職專班及學分班、空大除外)、高中職校及新竹市市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且未享受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助學金並具下列條件者:
(一)各項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而無不及格科目,無懲處紀錄(銷過者視為無紀錄)。高中、大學、碩士班含學業成績、操行成績二項。
(二)家境清寒者,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
二、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一)大專院校(含五專四、五年級)每學期獎勵15名,每名4,000元。
(二)碩士班每學期獎勵5名,每名10,000元。
三、申請期間:本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一年級學生於第二學期起始可申請。其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十月十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十一日起至三月二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
四、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申請時請檢具申請書、前學期成績單、戶口名簿影印本(由申請人加蓋私章),由學校函送或寄送新竹市政府(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
五、審查原則:大學、碩士班:以學業成績(70%)、操行成績(30%)二項平均成績最高者依次錄取。成績相同時,以學業成績高者為優先,分數仍相同時由新竹市政府決定。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18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獎學金之申請規定如下:
(一)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1.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者。
2.國外大學在學學生,當學期至少修滿10個學分,所修科目成績必須有半數以上屬A者始可申請。
3.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4.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在學獎學金。
(二)經國內公私立大學錄取為研究生並入學註冊者。
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並檢具下列證件:
(一)高中職、大專院校及國外大學學生:
1.在校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二)國內研究生:
1.切結書(全時進修屬實,非屬在職專班、帶薪進修或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
2.在校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獎學金之申請,其辦理期限如下:
(一)第一學期: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
(二)第二學期: 3月1日起至 3 月15日止。
十、申請獎學金合格人數,超過預定錄取名額時,則依申請人學業成績高低決定優先順序,學業成績相同時,由獎學
金審查委員會抽籤決議之。(大專院校同一校系(科)申請人,以核給成績最優者一人為原則)
十一、獎學金之申請,經審查完畢,由本府公告合格名單,其應領之獎學金,統一匯入合格者所提供之金融帳戶。
十二、凡申請者所載資料不實,經事後查證,違反本規定者,除追繳所得獎學金外,取消本府各項獎學金申請資格。
一、依據「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自強學生(不含教育推廣學分班、實習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始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1份。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正、反面影本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請以A4紙張印製。
(三)自強證明: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請務必依要點所列文件提供佐證;如為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請依附件「學校證明書」格式送件)。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一份(請將等第成績換算成數字)。
(五)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須為繳交申請書前一個月內申請者)一份。
詳情請參閱獎學金辦法。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11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
理。
一、依據「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辦理。
二、本案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三、 申請期限及事項:
(一)申請期限:1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止。
(二)申請方式:學生填具申請表單後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三)申請資訊:可至本局官網「首頁>業務資訊>教育>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學金」查詢(https://reurl.cc/GoGxXG)。
四、本案獎助不得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學生實施要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及同性質補助要點或計畫重複申請。
五、獎勵金額:大專院校組/1萬元;高中職組/6,000元;國中組/4,000元;國小組/1,000元。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31日(四)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國教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相關規定如附件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校內收件截止日111年3月5日前。
(二)才藝優秀獎學金:校內收件截止日請於 111年3月25日(五)前。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
2.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85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
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3.經濟弱勢身分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家庭遭變故致生活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
(4)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應繳交資料:
- 申請書一份
-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須蓋私章)
- 導師證明
- 前學期成績單(須蓋學校戳章)。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14日(一)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一、凡設籍該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而未享有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學金,並有書面證明者,得向學校提出。
二、旨案申請資格如下:
(一)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二)持有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條列式簡要敘明學生家庭境況後由導師蓋章即可)。
(四)高中(職)組:學校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性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五)學生一年級新生於第2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本次應附110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單。
(六)各學校推薦優秀學生申請獎學金,須附繳申請書、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一年內】、成績單(110學年度第1學期)及學生證影印本;其為低收入戶學生者,並須檢附鄉(鎮、市)公所出具之證明;如為身心障礙者(含父母或申請學生),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表件影本請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
三、經該府審查通過後錄取名單將另函通知獲錄取學校,無論 錄取與否,所送表件不再退還。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14日(一)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