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收截止至105年4月6日止,逾時不候。
●獎學金申請辦法
白曉燕文教基金會【104學年度第一學期】警察子女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一、依據:
財團法人白曉燕文教基金會為營造安居樂業的社會,讓孩子平安長大及感謝警界辛勞,鼓舞警察士氣,特訂定本辦法。
二、獎學金頒發對象:(已畢業大四學生、研究所、碩士、公費生等無法接受申請)
現就讀於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高職之肄業正式學生(含夜校生)。
01、獎勵對象: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編制內現職員工之子女。
02、獎助對象:因公殉職、死亡、殘廢或受重傷之原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編制內員工子女。(病故不予受理)
三、申請標準:
01、獎勵部份:學業平均80分以上,每科均須及格。
02、獎助部份:學業平均60分以上,每科均須及格。
03、未領學校或其他單位機構之獎學金。
四、獎勵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A大學組:每學期29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B專科組:每學期06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C高中組:每學期31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D高職組:每學期24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獎助獎學金名額及金額:(父或母因公殉職、死亡、殘廢、重傷等)
E大 專 組:每學期05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F高中職組:每學期05名,每名獎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獎勵及獎助學金名額之分配,由審查委員於審查會前訂定之。
五、申請方式:(請擇一申請勿重覆申請)
01、由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推薦。
02、由各級學校推薦。
六、申請學生應詳填獎學金申請表,檢附下列資料:(缺件者不接受申請)
01、104年第一學期成績單影本、申請大專組(A、B、E)請檢附在學證明書,
申請高中職組(C、D、F)請檢附學生證影本。(證明目前在學)
02、家長的警政單位在職證明或服務證正反面影本;家長因公殉職、殘障或受重傷者,
請原服務警政單位出具證明或撫卹金證書影本。
03、全戶戶口名簿影本。(證明親子關係)
校收截止至:105年3月21日止,逾時不候。
相關申請辦法及表格請參閱附件。
一、目的
體奉 恩主公濟世助人之聖德,行天宮關懷社會弱勢家庭或個人因突逢變故致使生活、就學、醫療
等陷入困境,爰訂本辦法,給予即時幫助,助其度過急難。
二、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三、濟助對象 本辦法涵蓋家庭急難、學生急難及醫療急難濟助:
1.『家庭急難濟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學生急難濟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3.『醫療急難濟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 ,其醫療費及輔具費支應有困難者。
4.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另以個案辦理。
四、濟助項目及申請方式
1.『家庭急難濟助』:針對家庭或個人之生活費、喪葬費等濟助。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鄉鎮市公所及區公所社會課、政府許可設立的社福機構專業社工人員
評估後填具轉介申請書,加蓋機構關防並檢附相關證明,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學生急難濟助』:針對學生個人之學雜費、生活補助(含營養午餐)費等濟助。
(1)由學校初核後,填具申請書(需加蓋學校關防)及檢附相關文件後,學校得隨時向主辦單位提
出申請。
(2)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之學生,如已於當學期申請通過『行天宮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
請。
(3)(大學部)公費生、研究生、以及各級學校之休學或輟學者不列入本項目之濟助對象。
3.『醫療急難濟助』: 針對病患個人於醫院內發生之醫療費及輔具費(以輪椅、拐杖、助行器、便盆
椅為限)之濟助;不包括看護費及家屬生活費等。
(1)經評選通過之捐贈醫院,其社工單位就院內亟需濟助之病患直接審查通過後予以核給。
※此項另訂"專款專用實施要點"。
(2)一般醫院病患須由該院內社工單位初審後填具轉介申請書(需加蓋醫院關防)及檢附相關證明
後,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3)就醫期間除醫療費及輔具費濟助外,若有第1項或第2項之需求者,另可依上述各項目之程序進
行申請。
五、申請條件與濟助原則
1.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助一次為原則。
2.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轉介申請書註明。
3.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必 備─
(1)轉介申請書
(2)全戶戶口名簿或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無則免附)
※選 項─
(1)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3)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證明、醫療或喪葬費用收據影本、重大災害證明等。
六、濟助金額與致送方式
1. 『家庭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2. 『學生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3. 『醫療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上限。
4. 除具下列之情形,其濟助金額以病患當期積欠醫療費之三分之一為上限,且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伍萬元整外,一般病患濟助金額依照前項辦理:
(1)無健保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外籍人士。
(2)無健保且無家屬協助之遊民及路倒病人。
(3)無健保又無意願辦理分期繳納之民眾。
5. 除捐贈醫院外,各項濟助案主辦單位得再經電訪或親訪審查後,依其實際情況核給濟助金額。
6. 特殊個案:金額需求超過上限或於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需要超過一次以上之濟助者,得另以
專案審核。
7. 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具名(案主)支票,支領憑證得由原申請機構(含學校)轉交,並須負責寄
回支領憑證。
(自行申請截止至105年3月10日止)
壹、宗旨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資賦優異學生,使其成為有用人才以回饋社會,特訂定本辦法。
貳、培育對象
本會培育之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業優異組: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大三(含)以上及碩、博士班在學學生,學業成績優異,或
論文水準優異者。
(一)大學部:大學學業成績每學期均達八十分以上,且成績達該系前10%以內,操行甲等或八十分
以上之在學學生。
(二)碩士、博士生:學業成績及論文水準優異之在學學生。
二、藝術才能組: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在學學生,在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相關領域,
表現優異,且曾參與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或國內全國性個人比賽,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三、
(一)凡本辦法培育之學業優異組學生,持續升學期間,若表現優異且取得教育部採認之
美國、加拿大、紐西蘭、澳洲、日本、英國、法國、德國、瑞士、荷蘭、比利時、奧地利、
義大利、芬蘭、瑞典、丹麥、俄羅斯等國外大學校院博士班入學許可(包括出國攻讀碩士班
暫停培育者),經詳細審核與評估後,可繼續給予培育。
(二)藝術才能組培育學生,若表現優異且取得教育部採認之上述(一)所列,國外學校之大學部、
碩、博士班入學許可,或高中學生表現特別優異且取得入學許可,均得經個案審核與評估後,
亦可繼續給予培育。
以上出國攻讀學位之獎助僅限本專案持續培育之學生申請。申請者需詳實說明個人所獲得之留學獎
助情況並檢附financial aids或scholarship、fellowship等相關證明。
參、獎助項目及獎助金額
獎助項目及金額得視受培育學生實際狀況及需要個別評估核給;
一、國內學校獎助項目及金額:
(一)學雜費:每學期以新台幣參萬肆仟元為上限。
(二)生活補助費:每學期以新台幣參萬壹仟伍佰元為上限或提供工讀助學金。
(三)藝術才能培育費(限藝術才能組):每學期以新台幣伍萬肆仟元為上限。
(四)書籍資料費(限學業優異組):每學期以新台幣壹萬元為上限。
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學業優異組最高上限可達新台幣壹拾伍萬元,藝術才能組最高上限可
達新台幣貳拾參萬元。
二、國外學校獎助項目及金額:
(一)學雜費:每學期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上限。
(二)生活補助費:每學期以新台幣捌萬壹仟元為上限(視地區生活水準而定)。
(三)書籍資料費:每學期以新台幣貳萬元為上限。
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最高上限可達新台幣肆拾萬元。
肆、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後,逕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籍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三)申請人自傳。
(四)指導老師(或所長)推薦書。
(五)在學證明。
(六)資賦優異證明:
A 學業優異組:
1.大學部:大學歷年成績單(含排名)。
2.碩士、博士生:
﹙1﹚碩士生:大學、碩士歷年成績單、研究計劃(或研究論文概要)及當學期之選課單
﹙2﹚博士生:碩、博士歷年成績單、當學期選課單及碩士論文。
B 藝術才能組:除歷年成績單外,並需檢附參與比賽得獎證明及最具代表性之作品
(靜態作品提供照片、圖稿或幻燈片等;動態作品提供個人演出之VCD或DVD)。
(七)其他足以證明所列狀況之文件。
二、申請學生送審資料經查若有不實或者提供作品並非本人演出或創作作品,將取消其資格,且限
制往後不得再提出申請;若已培育者,需如數繳回已培育之獎助學金。
三、凡條件相當者,以家境清寒或突遭變故之申請者優先錄取。
伍、審核程序
本會依本辦法之宗旨設立「審核小組」,以公正、嚴謹方式審核申請案件,審核程序分為:
一、收件及初審:由本案執行單位,檢視申請人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若未在通知後二十天內補齊全
者,本會將視為無效件而不予受理。
二、審查:由專家學者組成「審核小組」就專業領域及各項評選標準,進行初步書面或電話審核,
並得進行面談,相關審查規則另以要點訂定之。
三、持續培育學生每學期應主動檢送學習報告及相關成果予本會審查,本會於培育期間並得不定期
派員進行訪問,或通知面談,若發現有變異而不符培育條件者,本會得予以終止培育。
陸、申請時間及發放方式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受理申請
(上學期收件至九月底截止;下學期收件至三月十日截止,郵戳為憑)。
二、本會可視培育學生情形,按月或按學期,以公開場合或親送等方式發放本獎助學金。
柒、培育期限
獲獎學生培育期間最高就讀年限規範如下:
組 別 | 國中 | 高中 | 大學部 | 碩士班 | 博士班 | 備 註 | |
---|---|---|---|---|---|---|---|
學業優異組 | 國內 | - | - | 大四 | 碩三 |
博四(直攻博士者 |
若碩一即開始培育者,碩士加博士最多培育六年;藝術組若大學已培育出國求學者,碩士加博士最多培育五年。 |
國外 | - | - | - | - | |||
藝術才能組 | 國內 | 國三 | 高三 | 大四 | 碩三 | ||
國外 | - |
註:1. 若就讀科系規定之最低年限超過以上標準,並提出相關證明者,得依該系規定之最低年限辦理。
2. 雙主修及通過短期出國研修(含交換學生)等特殊因素的培育同學,每人最多合計得延長培育年限
一年。
(1)若有表現優異或研究議題、論文具特殊性者,可提出延長培育申請, 經審議後認可其專業上
之精進表現與於其所學領域上預期有重要成果及貢獻,或後續之研究(展演)計劃及預期成績有
值得延長之必要者,最多得再延長一年。
(2)申請延長培育者,應於送審報告中列舉具體事證,說明需要延長培育之必要性及延長期間之研
究(展演)計劃,並擬定執行細節。
捌、參與申請之文件及作品,若申請人未於頒獎日起三十日內主動以書面申請退件並檢附足額回郵者,
均視為同意由本會依規定銷毀,而不予退還。
玖、凡受培育學生,有義務參與本會及所屬志業體舉辦的公益活動,以回饋社會。
拾、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協助宣傳教育部臺灣獎學金,鼓勵日本學生於每年2月1日至3月底期間向我駐日代表處教育組提出申請。
請參閱附件。
自行送件截止至:105年3月25日止。
一、申請資格:
1.凡設籍嘉義市6個月以上,現就讀國內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大專院校之非低收入戶學生,因家庭遭遇變故或家境清寒,致生活及負擔學費用陷於困難者。
2.符合上述條件,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平均70分以上,德行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以上之處分;因休學辦理復學之學生,以休學前一學期在校成績申請之。
3.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須未超過114萬元。學生 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者,以同住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
4.學生未滿二十歲者,父或母有再婚情形,以取得該學生監護權者及其配偶核計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財產資料。
5.學生由祖父母扶養者,祖父母應與該學生設於同一戶籍六個月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之事實,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6.申請本助學金須同意由嘉義市政府代為申調家庭戶內人口財產、 所得及戶籍等資料,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7.學生就學須未獲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或補助(教育部 高中職免學費方案除外)〔例如: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人士或子女、軍公教遺族、軍公教人員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退除役官兵、公立學校每班前三名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全學年2個學期1次發放,上學期申請,下學期發放)、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失業勞工子女、失業家庭子女、清寒榮民子女助學金、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法務部受刑人子女補助、台德精英計畫、實用技能學程、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費等〕。
8.本助學金所稱大專院校係指大學、四技、二技、五專、三專、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軍警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併入高中(職)計。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四、五年級併入大專院校計。
9.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 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研究所學生或年滿25歲(含)以上之在學生不納入獎助範圍。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之實足年齡為準。
二、補助金額:
公立高中職補助5000元,私立高中職補助1萬元,公立大專 補助2萬元,私立大專補助3萬元。
三、繳交文件:
1.申請表 (請向嘉義市政府民政處索取或由本府網站民政處宗 教禮俗科表單下載區自行下載)
2.最近一學期成績單正本(需列明各科成績,如休學復學者則採休 學前之成績證明)
3.在學證明文件(以A4紙張影印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或註冊收費單據或在學證明)
4.自傳(以A4紙張繕打五百字內,內容以敘述家境為主)
四、申請期間:自105年2月22日起至105年3月25日止,受理 學生申請(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若有缺件亦請於105年3月25日截止前送至嘉義市政府民政處宗教禮俗科(嘉義市中山路199號3F)。
請依繳交文件順序排列,並於左上角以迴紋針裝訂
五、審核結果將另函通知申請學生,本助學金無論錄取與否各項申 請表件皆不退還。
校收截止至:105年3月21日止,逾時不候。
凡設籍新竹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 國中學生語文、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等七類科,每類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 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 (八十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本獎學金每學期名額及獎助金額分配如下:
各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高中職補校及五專一、二、三年級)學生,每學期以每一百人獎助一名為原則,各校合計獎助二百名為限,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 如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得視各校申請人數比例酌予調整核給名額,並就學期成績較優者優先核給,學期成績相同者,就操行成績較優者優先核發。
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報請本府核發:
- 申請書。
- 成績證明書。
- 清寒證明。
校收截止至105年3月21日,逾時不候。
一、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於國內公私立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碩士學分班、空大除外)、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在職專班及學分班、空大除外)、高中職校及本市市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且未享受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助學金並具下列條件者:
(一)各項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而無不及格科目,無懲處紀錄(銷過者視為無紀錄)。國中含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高中、大學、碩士班含學業成績、操行成績二項。
(二)家境清寒者,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
二、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二)各公私立高中職校及補校(含五專一、二、三年級)每學期獎勵50名(日校47名、補校3名),每名1,500元。
四、申請方式:
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申請時請檢具申請書、前學期成績單、戶口名簿影印本(由申請人加蓋私章),由學校函送或寄送本府(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
校收截止至105年4月6日,逾時不候。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提供相關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1、 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2、 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但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入
學之國中小及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高中職學生,不在此限。
五、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除委員會因申請人數或預算額度另行調整外,依下列名額及標準核發:
(三)高中職(含五專1~3年級):五十名,每名三千元。
六、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並於每學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向就 讀學校提出: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經稅捐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清單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
(四)前款規定之其他相關證明,若為清寒或導師證明,應另檢附經稅捐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清單證明書。
(五)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國小及高中職、大學校院1年級學生、國中7年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