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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6-02-19 10:37:48

(學校收件截止至105/3/3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不含教育推廣學分班、實習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始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乙份。 
(二)學生證影本(正、反面影本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請以A4紙張印製)。 
(三)自強證明: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請務必依要點所列文件提供佐證;如為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請依附件「學校證明書」格式送件)。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乙份。 
(五)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須為繳交申請書前一個月內申請者)乙份。

四、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證明文件如為影印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戳章及學校審核章。 
(二)申請書、各項證明文件不齊及填寫(核章)不全、逾期申請,皆視同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 
(三)本次獎學金申請採網路填報及紙本申請併行方式辦理,請申請者就讀學校先行初審合格後,資料彙集造冊(請依申請者成績高低順序製作清冊,大專(院)校及系研究所請分別造冊),並請學校承辦人至本獎學金專屬網頁填報申請者資料(填報網址:http://goo.gl/forms/gwC2IxJh1X)若未完成線上填報,視為申請程序未完成,恕不受理。 
(四) 紙本申請文件,請依組別逕寄: 1.國中以上組:彰化縣社頭國中教務處汪組長收(地址:511彰化縣社頭鄉中興路1號。TEL:04-8732047#211),信封請加註「104學年度第2學期彰化縣清寒優秀獎學金申請」

(校內收件截止至105/3/4日(五)止,逾期不予受理。)

 

資格如下:

(一)具原住民身分,並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

(三)當學期無記過以上處分。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二次,自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函知各

校之申請日起十五日內,由學校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四、學業優秀獎學金之申請標準及發給金額如下:

(二)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私立大專院校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

均在七十五分以上者,發給獎學金一萬元。學業或智育成績

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亦同。

五、()升學獎學金之申請標準及發給金額如下:

1.通過各升學管道進入本市境內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就讀者,入

學當年度發給三千元。

2.通過各升學管道進入非本市境內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就讀者,

入學當年度發給一千元。

(二)就讀各類附設進修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前項升學獎學金。

六、申請本獎學金之應備文件如下:

(一)學業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書、前一學期成績單、低收入戶

證明(無則免附)

(二)升學獎學金:申請書及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前項第一款之低收入戶證明,應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發。

七、本獎學金之申請作業,由本局辦理。

(校內收件截止至105/3/7日(一)止,逾期不予受理。)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設籍臺中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一)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二)高中(職)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併入高中(職)計。
    (三)大專組(含研究所):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四、五年級以大專院校計。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四、本要點之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四百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高中職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三)大專院校(含研究所)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補校、進修學校或進修部學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前項各款人數百分
     之二十為原則。
     前二項名額及金額得視本府年度預算編列增減之。但各類別發給經
     費仍有賸餘,得勻支經費,優先增加國中類發給名額。


 五、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學校統一造冊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各校應自「低 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證後,統一造冊證明之) 或導師證明。
     (四)前一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分數成績單影本。


六、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七、申請期限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自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第二學期自二月二十日起至三月二十日止,並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八、本府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委員會。
    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中等教育科
    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市立高中、國中校長各一人、學校業務處室行政代表二人、大專院校代表一人及教師會、家長會各派代表一人擔任。
 前項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之所有成員均為無給職。 
 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九、凡申請獎學金學生已受公費者,不予發給;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其優先順序依平均成績高低排序,平均成績相同者依第二點規
    定排序。但最後排序名額超過錄取名額限制時,同時錄取,不足之
    獎學金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十、申請本獎學金者,經本府核准後,函知獲獎助學生就讀學校開立獲獎助學生之印領清冊及學校收據,據以撥款並由學校轉發。


十一、本奬學金受獎學生如申請資料與事實不符,經查證屬實者,應繳還其已具領獎學金。

 

(校內收件截止至105/3/18日,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
(二)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及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無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
(三)未享有其他公設獎學金及非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空中大學等學生。


每學期獎學金名額及每名金額如下:
(一)國民中學:學生300名,每名新台幣1,500元。
(二)高級中學(含職校):學生125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
(三)大專院校(包含研究所):學生100名,每名新台幣3,000
元(五年制專科學校前3年視同高中職校標準核給)。

申請方式:

(一)申請資料由學校初審合格後造冊(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申請名冊電子檔如附件,請另傳felix.wei@gmail.com)。
(二)請將「申請表」、「學期成績證明」、「清寒證明」(以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境卻有困難經導師證明者,免附村里長之清寒證明)彙整後逕寄鎮南國小總務處陳政偉主任收(640雲林縣斗六市南揚街60號)。
(三)所送資料不論合格與否均不退件,格式不符、逾期、未經核章、證件不符,視同資料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

經審核錄取者,另函請學校備領據與印領清冊轉發本獎學金,並公告於本縣教育網。


本要點及申請表件可逕自本縣教育網/行政資訊公告/獎助學金布告欄下載(http://www.boe.ylc.edu.tw/~boe04/ylcboe03/grant/index.php?yday=999)。

網路申請期限:自105年4月1日起至4月20日止。

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本市滿6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讀學生,得申請本獎學金。但已享有師資培育校院、軍警校院、特殊教育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助及就讀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第3年起之碩、博士班研究所學生不得申請。


(二)本獎學金申請時,除1年級採計1年級第1學期成績外;其他年級均採計前1學年之2學期成績(例如:2年級生採計1年級上下學期成績),並應同時符合下列標準:1、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80分及體育成績70分以上(身心障礙學生體育成績60分以上)。

2、高中職學生如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免開體育課者,亦於申請之體育成績欄登打"免修",並上傳由學校出具之免修體育證明。


3、成績為等第者,須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4、前1學期(1年級)或前1學年(其他年級)有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
三、申請文件及注意事項:
(一)1年級生採計1年級第1學期(1上)之成績單;其他年級採計前1學年之第1、2學期成績單(例如:2年級生採計1年級上下學期成績)為證明。
(二)專科學校改制為大學院校,原舊制之學生填寫申請表,應註明原屬2年制、3年制或5年制專科學校,以利審核。
(三)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個人存摺,提供同戶籍直系親屬者亦可)。
(四)低收入戶證明及學生本人之身障手冊(無則免附)。
(五)本獎學金各項申請文件、填寫資料、上傳之證明文件、核章等不全或模糊致無法辨識者,皆視同資格不符處理。經審查後不論錄取與否概不退件,亦不得要求補件,
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請轉知申請人特別注意。

四、申請方式(自105年4月1日開放線上註冊申請):
(一)線上申請:http://award.ntpc.edu.tw/。
1、註冊:一律以個人身分證號註冊,並參閱註冊頁下方「填寫說明」後,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及上傳各類身分證明文件電子檔。所有證明文件均請以掃描或數位相機拍攝(系統只接受JPG、GIF、BMP、PNG等影像格式,不接受PDF檔)後上傳。
2、申請:以個人註冊之帳號密碼登入系統,點選系統左側「申請獎學金」後,依個人申請類別提出申請,並上傳成績證明文件(需已加蓋關防或經學校認定核章)、郵局帳戶封面影本、身心障礙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無則免附)電子檔。上開證明文件經查核如有不實或文件模糊至無法辨識正確性者,本局將逕取消資格,並追究相關責任。

(二)為加速獎學金撥款,申請人均請提供郵局帳號以利快速撥款(不限申請人個人存摺,提供同戶籍直系親屬者亦可,惟申請截止後,已登錄之資料不接受任何方式修改),通過申請者獎學金將逕撥入申請人提供之郵局帳戶。


(三)倘無法上傳證明文件電子檔者,請於申請截止日前(郵戳為憑)將證明文件影本(但仍需上網註冊申請),寄至本市板橋區板橋國中輔導處收(地址:22045新北市板
橋區中正路437號),信封請註明「申請新北市高中以上獎學金證明文件」。


五、請於7月上旬自行上本網站查詢審核結果,本局不另函通知。倘有系統問題,請洽施小姐,電話(02)80723456分機551。


六、若有疑問請洽板橋國中教務處陳小姐,電話(02)29668280分機2203或本局中等教育科謝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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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6-02-01 08:55:03

(校內收件截止至105/3/4日(五)止,逾期不予受理。)

 

1.凡設籍嘉義市六個月以上之居民,其子女無論就學本市或外縣市之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家境確係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受其他公費或獎助金補助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獎助。

 

2.高中、高職組及大專組(不含研究所):

(一)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德育或綜合表現)八十分以上或未有曠課或記過之紀錄。

 

3.獎學金額每學期每名暫定如下:

一、國中組: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高中、高職組:新臺幣三千元。

三、大專組(不含研究所):新臺幣五千元。

4.學生申請時應檢齊下列各項證件於規定期限內陳由所屬學校彙轉嘉義市政府辦理,個別申請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表),並由學校核章。

二、原肄業學校前學期成績證明書。

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書。


5.審核錄取結果將另函學校轉知學生,所送申請書及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退還。


6.鄉鎮市區公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其附繳低收入戶證明須為正本,否則概不受理。


7.旨揭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申請書請逕至嘉義市政府教育處網站(http://www.cy.edu.tw)/行政公告摘要內下載使用。

同學如需申請,請自行至網站登錄資料,截止至3月31日止。

說明:
一、依據宜蘭縣中等以上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辦法辦理。
二、宜蘭縣政府為獎勵優秀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及一般優秀學生奮學向上,特訂定獎學金發給辦法,並以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身分之學生為優先,各組錄取30名後(若有餘額併入一般學生),餘20名分配予一般優秀學生。
三、本獎學金核定名額每學期大學(專)50名,每名6,000元,高中(職)50名,每名3,000元。前項名額,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學生優先錄取,各組均以30名為限,餘各組20名分配予一般優秀學生。
四、申請資格:
(一)設籍宜蘭縣政府,並在國內大學、獨立院校、專科學校及高中(職)校之學生(不含夜校、補校、研究所、實習生、在職進修之學生)。

(二)學業平均成績、操性成績需80分以上。(如無操行量化成績者,需檢附無申誡(警告)以上懲處之成績單以資證明)。
(三)高中(職)、五專、大學(含二專、二技、四技)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起始可申請,畢業當學期成績亦不得申請。
(四)專科學校五專制,一、二、三年級學生屬高中組,四、五年級學生屬大專組。

五、申請方式:
(一)本獎學金僅開放網路申請(以其他方式申請者,不予受理)。請至教育資訊網(http://www.ilc.edu.tw)--全文檢索輸入獎學金申請(首頁右側)或至http://rff.il
c.edu.tw/prise/網址登錄申請。
(二)開放網路申請日期為本(105)年3月1日起3月31日下午五時止。
(三)詳細申請方式請參考獎學金申請注意事項。

六、申請後請主動上網查看審核情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經複核後,錄取名單公告於本府教育處網站,不另行通知。
七、獎學金相關問題,可洽凱旋國中林均英組長(電話:03-9255600*405)或教育處學管科李盈萱小姐(電話:03-9251000*2676);使用網路系統問題,請聯絡教網中心方志倫老師(電話:03-9369968*331)。

桃園縣私立啟英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在學成績優良獎學金發放辦法

       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一次修訂

       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第二次修訂

         中華民國一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次修訂

壹、為鼓勵本校學生敦品勵學,培養學生好學精神,特訂定本獎學金發放辦法。

貳、實施辦法:

一、發放對象:本校進修學校之班級學生。

二、發放條件:

(一)、受獎學生為前一學期每班學業(每科均及格)成績由高至低取前八名為原則,且學業成績每科均需及格,採計至小數點第一位。若成績同分時,以體育成績高低決定受獎資格,若仍同分,則皆列入同名次。

(二)、受獎學生中,前一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八十五(含)分(小數點無條件捨去)、體育成績未達七十五(含)分均不得受獎。

(三)、學期中若有曠課或小過以上處分者取消受獎資格(功過相抵後無記過記錄者仍具有領獎資格)。

三、發放金額:每班第一名肆仟元整、第二名叁仟伍佰元整、第三名叁仟元整、第四名貳仟伍佰元整、第五名貳仟元整、第六名壹仟伍佰元整、第七名壹仟元整、第八名伍佰元整。

四、發放名額:班級人數40人以上者,頒發前八名;若班級人數低於40人者,頒發前6名;低於30人者,頒發前4名;低於20人者,頒發前3名。

五、發放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後四週。

六、適用期間:學生在學第一至第五學期。

叁、本辦法 自104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實施。

肆、本辦法經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截止日期:105.3.9日前(自行送件)

一、獎 助學金設置目的 學金設置目的 學金設置目的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 會(簡稱家扶基金會 )本著「基督的愛心、 社工的 專業、及時幫助 、溫暖的關懷」組織使命與精神, 對於因遭遇家庭經 濟困境、限制或特殊經驗 而可能導致休學或 無法 穩定 就學的生 ,提供立即關懷 與實質協助, 藉「韌世代」獎助學金之設立, 嘉許在艱困環境中 堅毅不懈、未放 棄升學 的學生 ,鼓勵其 在課內維持成績水準,外 則能有積極參與公益服務、 競賽等表現出 發展潛能、拓視野與 回饋社會 。

二、獎 助學金名額 學金名額:高中職 日間部學生(含五專前三年 )共50 名,每學期 10,000 元。

三、 申請資格 申請資格

(一)一般申請:應 符合下列條件
1. 104 學年度為就讀公私立高中職 /大專院校日間部 、出生日為 民國 79 年 9月 1日以 後之學生,上 一學期業成績平均達 75 分。 【就讀進修部、夜間產學合作建教及在職專班之生,非本獎助學金補對象。】
2. 104 年度非政府列冊低收入戶。
3. 104 年 3月 1日~10~10 5年 3月 1日非家扶基金會助或自立庭追蹤關懷 服務對象。
4. 10 4年度家庭總所得未超過 120 萬,且 家庭總 所得 平均分配 至全家人口, 每人月在 2萬元 以下 。
5. 家庭經濟能力有限,具下列情況其中一項者:
(1)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 罹患重傷病不負家計、 失業或其他原 因而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2)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求學難。

(二)特殊表現申請:除符合上述 (一)一般申請條件外, 學生本人另符合下列條件 至少一項:
1. 積極參與公益服務、學術技能檢定或才藝競賽等,並出示相關證明者。
2. 患有特殊身心症狀,但仍積極求學、培育專職技能並出示相關證明者。
3. 雖已超過 25 歲但未達 30 歲(出生日為 民國 79 年 9月 1日以前、 74 年 9月 1日以後 ),但係因特殊經驗至求學延宕,其生命故事能勵志人心且目前 在學中,並能出示相關證明者。
四、 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
(一)申請文件 :
1. 「韌世代 獎助學金 申請表」 正本一份 。可電腦打字輸出後親筆簽名 。
2. 自傳正本一份: 至少 500 字、 格式不拘 ,內容需能說明有關符合獎助學金設 立目的及申請資格個人 經驗 、家庭 狀況 。可電腦打字輸出後親筆簽名 。
3. 教師推薦函 正本一份: 格式不拘 ,由本獎助學金 公告日當學期 就讀學校之 系 (科)主任、導師 或授課老進行推薦 ,並由教師親筆簽名或蓋章 。
4. 10 4學年度 上學期之 成績 單正本一份 。亦可以列印之電子成績單並加蓋學校 戳章取代。
5. 近 3個月 戶籍謄本 、或 103 年 2月起實施之 新式戶口名簿 正本一份。
6. 10 3年度家 戶總所得 證明 (須含前項 戶籍謄本內所有成員 )正本 一份 ,形式可 下列三項擇一:
 國稅局申請 之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清單」 正本;
 全戶 「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 全戶 「國稅局所得稅繳付證明」正本。
7. 攜帶「韌世代 獎助學金 申請表」及戶籍謄本,至 戶籍所在地 之家扶中心 或服 務處 1索取「非家扶 扶助證明」正本一份 。家扶中心 或服務處 地址請查詢: http://www.ccf.org.tw/?action=news1&class_id=3&did=202
8. 其他 特殊 表現申請之 佐證資料:參與志願服務、學術 技能檢定 或才藝競賽、 個人特殊事蹟 …等相關證明 資料 影本 。

自行送件:截止至105/3/15日前

第一條、 宗旨

國立中山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目前於國內立案之公私立國中、高中(含高職及五專一~三年級)就讀之系友子女敦品勵學,特設置「國立中山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系友在學子女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第二條、獎學金之申請資格、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 本系系友之子女現就讀於國內已立案國中、高中者(含高職及五專一~三年級)。
(二) 本獎學金國中每人新台幣貳仟元整、高中每人新台幣叁仟元整,名額國中生每年以20名,高中生每年以40名為原則,於審定後發給獎學金及獎狀。
(三) 申請人資格規定如后:
1.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國中在八十分、高中在七十五分以
上者;德行成績在甲等以上或無不良評語者。
2. 有特殊事蹟及表現者。
第三條、凡符合申請規定之學生,應於每年3月依照下列手續逕向本會申請之。
(一) 填送申請書一份由申請學生及家長(本系系友)簽章。
(二) 檢附前一學期學業(含德行評量)正本一份。
(三) 檢附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 檢附500字以內簡明自傳一篇,限提交學生本人親筆手寫稿。
(不接受家長代筆)
(五) 申請書請於每年3月15日以前寄出,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評選方式:由本會授權母系系主任召集成立審查委員會(含系友會代表一人),進行審查評選。
第五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得隨時修訂之。
第六條、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