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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6-09-10 08:35:33

一、目的 

  體奉 恩主公濟世助人之聖德,行天宮關懷社會弱勢家庭或個人因突逢變故致使生活、就學、醫療
等陷入困境,爰訂本辦法,給予即時幫助,助其度過急難。 


二、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三、濟助對象 本辦法涵蓋家庭急難、學生急難及醫療急難濟助: 
1.『
家庭急難濟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
學生急難濟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3.『
醫療急難濟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 ,其醫療費及輔具費支應有困難者。
4.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另以個案辦理。

四、濟助項目及申請方式 
  1.『家庭急難濟助』:針對家庭或個人之生活費、喪葬費等濟助。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鄉鎮市公所及區公所社會課、政府許可設立的社福機構專業社工人員
評估後填具轉介申請書,加蓋機構關防並檢附相關證明,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
學生急難濟助』:針對學生個人之學雜費、生活補助(含營養午餐)費等濟助。
(1)由學校初核後,填具申請書(需加蓋學校關防)及檢附相關文件後,學校得隨時向主辦單位提
出申請。
(2)申請『
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之學生,如已於當學期申請通過『行天宮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
請。
(3)(大學部)公費生、研究生、以及各級學校之休學或輟學者不列入本項目之濟助對象。

  3.『醫療急難濟助』: 針對病患個人於醫院內發生之醫療費及輔具費(以輪椅、拐杖、助行器、便盆
椅為限)之濟助;不包括看護費及家屬生活費等。
(1)經評選通過之捐贈醫院,其社工單位就院內亟需濟助之病患直接審查通過後予以核給。
※此項另訂"專款專用實施要點"。
(2)一般醫院病患須由該院內社工單位初審後填具轉介申請書(需加蓋醫院關防)及檢附相關證明
後,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3)就醫期間除醫療費及輔具費濟助外,若有第1項或第2項之需求者,另可依上述各項目之程序進
行申請。

五、申請條件與濟助原則 
  1.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助一次為原則。
2.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轉介申請書註明。
3.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必 備─
   (1)轉介申請書
(2)全戶戶口名簿或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無則免附)

  ※選 項─
   (1)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3)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證明、醫療或喪葬費用收據影本、重大災害證明等。

六、濟助金額與致送方式 
  1. 『家庭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2. 『
學生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3. 『
醫療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上限。
4. 除具下列之情形,其濟助金額以病患當期積欠醫療費之三分之一為上限,且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伍萬元整外,一般病患濟助金額依照前項辦理:
(1)無健保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外籍人士。
(2)無健保且無家屬協助之遊民及路倒病人。
(3)無健保又無意願辦理分期繳納之民眾。
5. 除捐贈醫院外,各項濟助案主辦單位得再經電訪或親訪審查後,依其實際情況核給濟助金額。
6. 特殊個案:金額需求超過上限或於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需要超過一次以上之濟助者,得另以
專案審核。
7. 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具名(案主)支票,支領憑證得由原申請機構(含學校)轉交,並須負責寄
回支領憑證。

(學校收件截止至105/10/0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籍就讀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 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二)高中職成績:學業成績八十分。

(五)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六)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有案者優先)。

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本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三、獎學金名額如下:

 (二)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四十名。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二十名,高職二十名,若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與高職尚有名額時,可相互遞補之。

    前項國民中小學名額由本府依本縣各校學生人數以校分配,但離島各校應至少加二成計算。

四、獎學金金額每名規定如下:

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二千元。

  • 獎學金之申請及發給日期如下:
  • 申請日期:第一學期於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受理申請,第二學期於三月十五日至四月十五日受理申請。

  發給日期:第一學期於十一月發給,第二學期於五月發給。

  • 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申請書,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及設籍本縣之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證明(非上述因素者免送)各乙份送本府核辦。
  • 各級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超過規定名額時,除以低收入戶優先外,並以智育(學業成績)高低排列錄取。

大專、研究所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德育(操行成績高低排列錄取、高中()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國文成績高低排列錄取,上述錄取成績均相同時由獎學金審查小組決定之。

高中()以上之學生由本府組織之學生獎學金審查小組依規定審查,國民中小學由各校自行審查並造印領清冊及領據一併簽請縣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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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6-09-10 08:27:33

(校內收件申請截止至105/9/22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資格:設籍基隆市六個月以上,現正肄業於國內公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之學生〈含補校及研究所〉。

申請表件:

(一)獎學金申請表乙份;
(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乙份(正本);
(三)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A4規格);
(四)清寒證明文件;
(五)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六)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得其他獎學金在學證明(於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上,加註「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得其他獎學金」字樣,再由學校蓋章證明)。
(七)德行評量推薦為清寒優秀學生者(由導師在前學年成績證明書正本上加註並簽章證明)。

申請程序:

請先行填妥申請表及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者,每頁請蓋用「私章」並交由學校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再由就讀學校先行初審資格後,由就讀學校統一造冊(格式自訂),並依申請學生成績高低順序裝訂相關表件,逕寄本市百福國中教務處註冊組黃秀華老師收(地址:基隆市七堵區206福五街1號,信封上請註明「中上獎學金申請」字樣),未依規定者(證件不齊、未經學校認定核章、逾期或個別申請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


五、專科學校請務必註明2年制、3年制或5年制;大學院校請註明大學部或研究所。

六、審核結果將另函通知學校轉知,本獎學金無論錄取與否,各項申請表件皆不退還。
七、旨揭自治條例及申請表不敷使用可依原格式影印使用,或可逕上基隆市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法令規章-教育單行法項下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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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6-09-10 08:23:12

(自行送件截止至105/09/20日止)

 

壹、宗旨: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在學學生,不因家庭清寒或變故而失學,能在本會關懷扶助下完成教育,成為國家、社會有用之才,特訂定本辦法。

貳、名稱:
  本助學金名稱定為「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參、助學對象及助學金額:
一、助學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
 惟年滿25歲(含)以上者、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生、空中大學學生或
 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本辦法之助學對象。

 (一)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
    大災難者。
 (二)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二、助學金額:
 (一)國小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參仟元整。
 (二)國中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高中(職)組: 1. 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2. 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捌仟元整。 
 (四)大專組: 1.含五專四至五年級及二專、二技、四技、大學部學生。
         2. 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肆、申請條件: 
一、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除第(四)、(五)款得依實際狀況提供外,若有未齊全者,本會將視為
  無效件處理。但經本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

 (一)助學金申請書。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三)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四)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五)六個月前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
    (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二、變故事由發生於六個月內者,請由學校轉介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專案辦理。
三、本助學金之申請,一戶以一名為原則,惟符合申請資格子女在4名(含)以上者,得增加一名
  (請同信封郵寄),但助學名額由本會審核決定。


伍、審核程序:
本會依本辦法之宗旨以公正、嚴謹方式審核申請案件,審核程序分為:
一、收件:檢視申請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證件未齊全者通知補件;
  不符資格者、申請書空白未填寫者,不予受理及退件。

二、初、複審: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兩組志工分別進行初、複審。
三、決審:由本會評選小組進行決審,決定核發名單。

陸、申請時間、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申請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
 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二十日止(國小、國中及高中組),九月三十日止(大專組)。
 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十日止(不分組別)。

二、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頒發時間:第一學期為每年十一月底,第二學期為每年五月中旬。
  (二)頒發方式: 1. 本助學金以受助學生名義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2. 本助學金以受助學生名義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以郵寄方式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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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6-09-10 08:13:50

(自行申請截止至105年9月30日止)

壹、宗旨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資賦優異學生,使其成為有用人才以回饋社會,特訂定本辦法。

貳、培育對象
本會培育之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業優異組: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大三(含)以上及碩、博士班在學學生,學業成績優異,或
論文水準優異者。
 (一)大學部:大學學業成績每學期均達八十分以上,且成績達該系前10%以內,操行甲等或八十分
    以上之在學學生。
 (二)碩士、博士生:學業成績及論文水準優異之在學學生。


二、藝術才能組: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在學學生,在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相關領域,
表現優異,且曾參與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或國內全國性個人比賽,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三、
 (一)凡本辦法培育之學業優異組學生,持續升學期間,若表現優異且取得教育部採認之
    美國、加拿大、紐西蘭、澳洲、日本、英國、法國、德國、瑞士、荷蘭、比利時、奧地利、
    義大利、芬蘭、瑞典、丹麥、俄羅斯等國外大學校院博士班入學許可(包括出國攻讀碩士班
    暫停培育者),經詳細審核與評估後,可繼續給予培育。

 (二)藝術才能組培育學生,若表現優異且取得教育部採認之上述(一)所列,國外學校之大學部、
    碩、博士班入學許可,或高中學生表現特別優異且取得入學許可,均得經個案審核與評估後,
    亦可繼續給予培育。

以上出國攻讀學位之獎助僅限本專案持續培育之學生申請。申請者需詳實說明個人所獲得之留學獎
助情況並檢附financial aidsscholarshipfellowship等相關證明。

參、獎助項目及獎助金額
獎助項目及金額得視受培育學生實際狀況及需要個別評估核給;
 一、國內學校獎助項目及金額:
   (一)學雜費:每學期以新台幣參萬肆仟元為上限。
   (二)生活補助費:每學期以新台幣參萬壹仟伍佰元為上限或提供工讀助學金。
   (三)藝術才能培育費(限藝術才能組):每學期以新台幣伍萬肆仟元為上限。
   (四)書籍資料費(限學業優異組):每學期以新台幣壹萬元為上限。
      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學業優異組最高上限可達新台幣壹拾伍萬元,藝術才能組最高上限可
      達新台幣貳拾參萬元。


 二、國外學校獎助項目及金額:
   (一)學雜費:每學期以新台幣壹拾萬元為上限。
   (二)生活補助費:每學期以新台幣捌萬壹仟元為上限(視地區生活水準而定)。
   (三)書籍資料費:每學期以新台幣貳萬元為上限。
      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最高上限可達新台幣肆拾萬元。

肆、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後,逕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籍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三)申請人自傳。
   (四)指導老師(或所長)推薦書。
   (五)在學證明。
   (六)資賦優異證明:

      A 學業優異組:
      1.大學部:大學歷年成績單(含排名)。
      2.碩士、博士生:
       ﹙1﹚碩士生:大學、碩士歷年成績單、研究計劃(或研究論文概要)及當學期之選課單
       ﹙2﹚博士生:碩、博士歷年成績單、當學期選課單及碩士論文。

      
B 藝術才能組:除歷年成績單外,並需檢附參與比賽得獎證明及最具代表性之作品
       (靜態作品提供照片、圖稿或幻燈片等;動態作品提供個人演出之VCD或DVD)。
   
(七)其他足以證明所列狀況之文件。

 二、申請學生送審資料經查若有不實或者提供作品並非本人演出或創作作品,將取消其資格,且限 
   制往後不得再提出申請;若已培育者,需如數繳回已培育之獎助學金。

 三、凡條件相當者,以家境清寒或突遭變故之申請者優先錄取。

伍、審核程序
 本會依本辦法之宗旨設立「審核小組」,以公正、嚴謹方式審核申請案件,審核程序分為:
  一、收件及初審:由本案執行單位,檢視申請人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若未在通知後二十天內補齊全 
    者,本會將視為無效件而不予受理。

  二、審查:由專家學者組成「審核小組」就專業領域及各項評選標準,進行初步書面或電話審核,
    並得進行面談,相關審查規則另以要點訂定之。

  三、持續培育學生每學期應主動檢送學習報告及相關成果予本會審查,本會於培育期間並得不定期 
    派員進行訪問,或通知面談,若發現有變異而不符培育條件者,本會得予以終止培育。

陸、申請時間及發放方式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受理申請 
   (上學期收件至九月底截止;下學期收件至三月十日截止,郵戳為憑)。
 二、本會可視培育學生情形,按月或按學期,以公開場合或親送等方式發放本獎助學金。

柒、培育期限
  獲獎學生培育期間最高就讀年限規範如下:

組 別   國中 高中 大學部 碩士班 博士班 備 註
學業優異組 國內 - - 大四 碩三

博四(直攻博士者
可培育至博五)

若碩一即開始培育者,碩士加博士最多培育六年;藝術組若大學已培育出國求學者,碩士加博士最多培育五年。
國外 - - - -
藝術才能組 國內 國三 高三 大四 碩三
國外 -

註:1. 若就讀科系規定之最低年限超過以上標準,並提出相關證明者,得依該系規定之最低年限辦理。
  2. 雙主修及通過短期出國研修(含交換學生)等特殊因素的培育同學,每人最多合計得延長培育年限
   一年。
   (1)若有表現優異或研究議題、論文具特殊性者,可提出延長培育申請, 經審議後認可其專業上
    之精進表現與於其所學領域上預期有重要成果及貢獻,或後續之研究(展演)計劃及預期成績有
    值得延長之必要者,最多得再延長一年。

   (2)申請延長培育者,應於送審報告中列舉具體事證,說明需要延長培育之必要性及延長期間之研 
    究(展演)計劃,並擬定執行細節。

捌、參與申請之文件及作品,若申請人未於頒獎日起三十日內主動以書面申請退件並檢附足額回郵者,
均視為同意由本會依規定銷毀,而不予退還。

玖、凡受培育學生,有義務參與本會及所屬志業體舉辦的公益活動,以回饋社會。

拾、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請於10/3日前將申請資格送至註冊組,逾時不候。

二、旨揭獎學金每名可獲頒新臺幣5,000元及獎狀乙紙,凡就讀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二年級以上,憑104學年度學行成績,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
點」規定,其上一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均得提出申請。
三、依據上揭要點規定,旨揭獎學金辦理流程如下:
(一)申請學生應於註冊開學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104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請各校自行訂定截止申請日期。
(二)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請各校查證申請學生當學年度有無受警告以上之處分,並詳實核對及審查相關申請資料,剔除不符資格之申請者後,排定及造具核獎建議序次名冊函送僑務委員會。

(三)僑務委員會將依各校函報符合資格人數按比例分配獲獎名額,並依建議核獎序次,於名額內核定獲獎名單。四、各校應於105年10月14日前將「核獎建議序次名冊」及「撥款清冊」函送僑務委員會,相關審查資料;應自申請當年度起留校5年以供備查。
五、倘對本案有任何疑義,請逕洽僑務委員會黃慶育先生,聯絡電話02-23272814電子信箱(fed837@ocac.gov.tw)。

自行送件申請至:105/10/31前郵寄,以郵戳為憑。

二、獎助金額及名額: 

每名獎助新臺幣10,000元,每年至少50名。

三、申請資格(以下四個條件須同時具備): 

(1)本國國民,且目前就讀全國公私立大學院校及高中職日間部(不含公費生、研究生、在職生及進修部學生)學生。學業成績(智
 育)80分以上,且操行品德優良者,擇優錄取。 
(2)家境清寒,領有低收入戶卡或清寒證明書(需為縣市政府發放)者。
(3)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優待補助(領有低收入戶卡者,不在此限)及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4)未領取其他社福團體任何形式獎助學金補助者。

   

四、申請檢附文件:

(1)請下載並填妥申請表格,寄至連絡電子信箱:tkbb518@yahoo.com.tw,主旨大碩青年關懷基金會獎學金申請-姓名。
 寄出後五個工作天內若未收到回信,敬請來電至(02)5580-2025#352查詢。
(2)請備妥下列紙本文件:
 1. 列印填寫好之申請表格。
 2. 本會公告申請始算日之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1份。
     ※備註:大一新生者請繳交:最近一學期之成績單及蓋有註冊章之大專院校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為憑。
 3.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1份。
 4. 低收入戶卡影本。

將上述四點所列之文件,於105/10/31前郵寄,以郵戳為憑。
寄件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102號3樓
收件人:「財團法人大碩青年關懷基金會-獎學金申請」收

※注意:紙本與電子申請單皆需郵寄,如有缺一則視為申請文件不足。

五、申請時間、審核評定及公告:

(1)備妥文件於105/10/31前請寄: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102號3樓;「財團法人大碩青年關懷基金會-獎學金申請」收,
 連絡人:方小姐
 聯絡電話:(02)5580-2581#352
 電子郵件:tkbb518@yahoo.com.tw 
(2)本會依申請人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審核評定,同時保留申請核准之權利,且無論錄取與否,申請文件概不退還,敬請鑒諒。
(3)獎助學金採現金支票方式發放,發放時間、獎助名單及領獎方式,屆時公告於本網站,若無法配合獎助學金領獎程序,視同放
 棄。

 

申請時間:9/7日至10/6日止。

請參閱網址:http://www.iwomenweb.org.tw/News_Content.aspx?n=99C67AA646CA5A6D&sms=770C4B84956BD13B&s=E6BE79AA28EE3A89

一、目的

鼓勵獨自撫養18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再度進修就學,提升專業知能,促進就業能力,增加社會競爭力,進而獨立自主,自立脫貧。

二、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三、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四、辦理方式

(一)補助內容

補助獨自撫養18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就讀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或18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臨時托育費,鼓勵其取得學位。

(二)補助標準

1、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1)高中(職):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8,000元。

(2)大專校院: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0元。

一、目的

鼓勵獨自撫養18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再度進修就學,提升專業知能,促進就業能力,增加社會競爭力,進而獨立自主,自立脫貧。

二、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三、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四、辦理方式

(一)補助內容

補助獨自撫養18歲以下子女的單親父母就讀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或18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臨時托育費,鼓勵其取得學位。

(二)補助標準

1、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1)高中(職):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8,000元。

(2)大專校院:於修業年限內每名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0元。

申請時間: 

請自行送件: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申請資格:

1.須於本基金會合約醫院接受心臟外科手術或內科心導管治療 的學生。

2.學校組別:

(1)國民小學、國中、高中(含高職、五專前三年):前學年, 學業成績優良,無任何學科不及格。

(2)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及二專) 、大學具特殊優異表現。

(3)學士後研究生具特殊優異表現。 (請詳見檢核表說明或查詢官網 http://www.ccft.org.tw/)

申請手續:

依每年度公告之檢核表及申請表內容,備齊所需之文件於 9 月 30 日截止日前,以掛號信件郵寄至 100 台北市青島西路 11 號 4 樓之 4。

獎學金額:

3高中 (含高職、五專 前三年 ):每名學年各頒新臺幣肆仟元 整。

(自行送件,截止至105/9/20日止)

財團法人桃園縣中壢媽祖慈善文教基金會

壹:依據本會「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設置辦法」辦理。

貳:申請資格:

一、就讀並設籍中壢市、平鎮市、楊梅市轄區內就讀國中、高中職、及大 專院校在校學生為主,不含國、高中在職專班,及大專院校研究所。

二、領有市公所中低收入證明,或各學校校長開立證明之清寒學生者。

三、學年總成績:智育成績,國、高中學生平均須達 85 分以上,大專院校 學生平均須達 80 分以上,且每單科成績不得低於 60 分,另操行成績 須達甲等或 80 分以上。

四、各校申請獎助學生經本會審查通過之名額,以 12 人為上限,另如有特 殊清寒貧困家庭確須救助者,成績雖未達第二條第三項獎助標準,仍 可專案申請,經本會審查通過後施予慰助。

参:獎助金額:

國中生每名發参千元整,高中生每名發伍千元整,大專院校生 每名發壹萬元整。

肆:審核程序:

一、填具獎學金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二、繳驗戶籍地身分證影本。

三、繳交戶籍地鄉、鎮、市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就讀學校校長開立之 清寒證明文件。

四、繳交就讀學校之前一學年上、下學期成績證明。

伍:申請處所:中壢市建國路 100 號 1 樓(一律採通信報名申請)

陸:表揚日期:預定於十月份,時間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