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清寒優秀學生申請獎學金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申請資格: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 (八十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申請期間,第一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本獎學金每學期名額及獎助金額分配如下:

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高中職補校及五專一、二、三年級)學生,每學期以每一百人獎助一名為原則,各校合計獎助二百名為限,本縣原住民清寒

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報請本府核發:

  1. 申請書。
  2. 成績證明書。
  3. 清寒證明。

校內收件截止日:110年9月24日(五),相關申請資料請送至教務處註冊組 

110學年度第一學期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凡設籍本縣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

       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本縣縣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

       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得申請獎學金:

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1.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2.操行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

      前項各款之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四、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名額、金額如下:

      高中(職)組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五、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一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第二點各款證明文件。

六、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三

      月三十一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校內收件截止日:110年10月7日(四),相關申請資料請送至教務處註冊組

110學年度第一學期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二、申請標準:

      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

      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

      支警告以上者;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

       以上。

三、應繳證件(影印本均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職章)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前揭申請者亦需檢附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

           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須含申請人完整記事)影印本一份。

四、學校審查意見欄:請承辦人審核後勾選並簽章。

五、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資格。

六、申請程序:請學校於申請期限內備齊相關資料,免備文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府教育局審核;逾期、個別申請、申請書未蓋學校印章、文件不齊或未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概不受理。

校內收件截止日:110年10月7日(四),相關申請資料請送至教務處註冊組

 

110學年度第一學期澎湖縣政府辦理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籍就讀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 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 申請標準:高中職學業成績:高中為七十五分、高職為八十分。

  •  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澎湖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有案者優先)

  • 獎學金名額如下: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四十名。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二十名,高職二十名,若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與高職尚有名額時,可相互遞補之。

    獎學金金額每名規定如下: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二千元。

  • 獎學金之申請及發給日期如下:(每學年分二次辦理)。    申請日期:第一學期於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受理申請,第二學期於三月十五日至四月十五日受理申請。    發給日期:第一學期於十一月發給,第二學期於五月發給。
  • 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申請書,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及設籍本縣之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證明(非上述因素者免送)各乙份送本府核辦。
  • 校內收件截止日:110年10月7日(四),相關申請資料請送至教務處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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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21-09-15 17:25:30

一、鄭豐喜國內研究所/大學獎學金
(一)獎助金額:甲等40,000元、乙等30,000元、丙等20,000元、丁等10,000元
※特別聲明:已領得(或申請中)其他機關團體獎助學金〔含教育部(局)固定獎助〕,應在申請表格上詳實填報本會;填寫不實,不予發給或追訴返還已發獎助學金。
(二)申請資格:
1.肢體障礙在學學生。
2.就讀日、夜間部正科班(在職進修班(季節班)不受理)
3.年齡35歲以下。
4.本年度已畢業者不得申請,考上研究所請以新生重新申請。
5須具下列人士推薦函:
(1)申請學生校方師長或教育主管機關。
(2)本會董監事及贊助人。
(3)願參加該基金會「鄭豐喜同學會」。宗旨:積極團結歷屆受獎助學生,為推動無障礙環境及共同協益而努力。
(4)願參與該基金會所指定相關公益事務之義工(去年參與本會活動之義工時數,請在申請表中勾選。)
(5)願尊重「獎學金頒獎典禮」的意義與精神,受邀參加典禮同學,不得缺席。
(6)獎(助)學金申請者同意該基金會公布錄取及受認養名單於本會官網、社群媒體、雜誌等,以昭徵信本會公益慈善支出。
(三)申請文件:
1.填具申請書乙份。(請記得在表末本人親筆簽名,若無法親簽,請蓋章。)
2.身份證、身心障礙證明、學生證(須蓋110年註冊章)正反面影本
3.成績單正本。(109學年度上/下學期,若用影本請重新加蓋校章,如未加蓋校章或塗改者,將不予受理)新生本年度以入學考試成績單(正本)受理。
4.推薦書乙份。(申請書上推薦保證人應一同填具,並親筆簽名)
5.全身彩色生活照2張(各異)~申請人最近之照片顯示障礙狀況,凡不提供照片或照片中看不出障礙狀況者、証件用大頭及半身照片,不予受理,一律退件。
6.社福論文: 論文題目及引言請至該基金會官網下載
7.自傳乙份 (敘述家境狀況及障礙原因和成長歲月,此與清寒程度評比有關)
8.生涯規劃報告(敘述對未來的規劃、學習計畫、回饋社會計畫)
※第6、7、8項之優劣(每篇文章至少1500字以上),影響學業成績評比等級。本會保留選擇優良作品,刊登本會出版物之權利。
※第6項社福論文,優良者將另頒「論文獎」。論文評分亦將影響社會責任評比等級。
「論文獎」獎金:特優奬1萬元(1名);優等獎2千元(人數不限);佳作獎1千元(人數不限)
※第7、8項已申請過的同學可免繳,但請附影本(註明原呈送年度),否則視同缺件。PS.要重寫亦可。
※請按申請應備文件順序放置整齊,感謝。
(四)申請方式:
1.申請期限:即日起~10月15日(郵戳為憑)◎初審:10月16日~23日◎決審:10月24日~10月31日◎頒獎典禮:110年12月4日(暫定)
2.通訊申請:請至官網下載申請表格,確定資料齊全後將紙本申請資料寄出,如遇缺件補件修正,一律mail to: cfhorgtw@gmail.com 溝通洽詢。
 

財團法人桃園市利晉工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簡稱利晉工程基金會)「清寒助學金」、「營建工程科系人才培育獎助學金」

請於110108日止(郵戳日期為憑)以書面郵寄掛號方式提出申請;

如有疑問,請逕洽利晉工程基金會承辦人:張淑芬,聯絡電話:(03)3269266#174

或參閱利晉工程基金會官網公告訊息:https://www.lijin.com.tw/Extend/Foundation/Application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行天宮資優學生長期培育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學業及特殊才能有優異表現之學生,使其成為有用人才以回饋社會,特訂定本辦法。

 

相關申請資格如附件內容說明。

相關問題請電洽(02)2567-1688  分機127、112

110年土地銀行獎勵啟英高中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第一條:土地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獎助本校清寒優秀學生特參照有關法規並斟酌實際情形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為本校之清寒優秀學生,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受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學金者得由學校推薦申請之。
★獎學金申請標準:
        一、學期成績:普通科平均75分以上、職科與實技班平均80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甲等以上。
        三、申請類別:(1)家境清寒者、(2)成績優秀者、(3)低收入戶者。
★獎學金金額規定及人數:
        一、日校學生16名:1,000元。(普通科保障2名,職科14名)
        二、夜校學生  4名:1,000元。
★檢附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
        二、前學期成績證明書。
        三、其他文件
               (1)家境清寒者:請提供清寒證明書。(清寒證明書可由導師簽證)
              (2)
成績優秀者:不需另行提供清寒證明書。
               (3)低收入戶者:請提供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四、申請學生本人土地銀行之帳戶影本。
★校內申請期限:
                     110年9月28日(二)止。相關申請文件請送至教務處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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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16-09-21 03:39:13

本會105學年度第1學期「助學金」自105年9月10日起至105年10月10日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一.依本會「助學金」申請辦法辦理。

二.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本會訂有「助學金」申請辦法,申請資格為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三.前述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3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四.符合上述申請辦法相關規定者,請依辦法第五點申請方式備妥相關證明文件,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寄交本會申請(免備文)。
五.申請辦法及申請表單請參閱本會網站首頁 > 章程法規 > 業務法規>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

申請期間:請於105年10月15日前提出申請。

請自行詳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