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高中(職)學生就學補助
補助對象:家庭貧困,生計困難,以致無力負擔就學相關費用者

準備資料:
   1、申請表
   2、前一學期成績單(高一生可用國三成績單)
   3、111-1註冊單收據

名       額:1名

補助金額:1萬元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09月19日(一)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協助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低收入戶學生,指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

助學金:

    (一)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

         上之處分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9月27日(二)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財團法人桃園市中壢媽祖慈善文教基金會清寒學生獎助學金

依據本會「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設置辦法」辦理。
壹:申請資格:
    一、就讀或設籍中壢區、平鎮區、楊梅區轄區內就讀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
           在校學生為主,不含國、高中在職專。
    二、領有區公所中低收入證明,或各學校校長開立證明之清寒學生者。
    三、學年總成績:智育成績,國、高中學生平均須達80分以上,且每單科成績不
           得低於60分,另操行成績須達甲等或80分以上。
    四、各校申請獎助學生經本會審查通過之名額,以8人為上限,如有特殊清寒貧
           困家庭確須救助者,成績雖未達第壹條第三項獎助標準,仍可專案申請,經
           本會審查通過後施予慰助。
貳:獎助金額:國中生每名發參千元整,高中生每名發伍千元整。
參:審核程序:
    一、填具獎學金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二、繳驗戶籍地身分證影本。
    三、繳交戶籍地鄉、鎮、市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就讀學校校長開立之清寒證
          明文件。
    四、繳交就讀學校之前一學年上、下學期成績證明。
伍:申請處所:中壢市建國路100號1樓(一律採通信報名申請)
陸:申請日期: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柒:表揚日期:預定111年10月23日,確定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09月26日(一)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111年度第二梯次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一、依據「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辦理。

二、本案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三、 申請期限及事項:
(一)申請期限:111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
(二)申請方式:學生填具申請表單後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三)申請資訊:可至本局官網「首頁>業務資訊>教育>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學金」查詢(https://reurl.cc/GoGxXG)。

四、本案獎助不得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學生實施要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及同性質補助要點或計畫重複申請。

五、獎勵金額:大專院校組/1萬元;高中職組/6,000元;國中組/4,000元;國小組/1,000元。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9月30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人氣92
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22-09-08 18:40:09

補助對象: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申請補助: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延長修業期限學生
      (以下簡稱延修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先修班及國語文特別輔導班留班
       重讀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
      1.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由學校逕函請僑務委員
        會查證。
      2.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於大專校院未受
      申誡以上或於高級中等學校未受小過以上之懲處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
​     金。

有關行111學年度第1學期清寒僑生助學金辦法與申請表格請詳見附件!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10月17日(一)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一、濟助對象
      本辦法涵蓋家庭急難、學生急難及醫療急難濟助:
     1.『家庭急難濟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學生急難濟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
       (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3.『醫療急難濟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 ,其醫療費及輔具費支應有困難
        者。
     4.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另以個案辦理。

二、申請條件與濟助原則

   1.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
    助一次為原則。
   2.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轉介申請書註明。
   3.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必備-
   (1)轉介申請書
   (2)全戶戶口名簿或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無則免附)
   ※選項-
   (1)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3)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診斷書、醫療或喪葬費用
            收據影本、重大災害證明…等。

 ※有關行天宮急難救助辦法與申請表格請詳見附件!
※如對旨揭助學金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該基金會詢問
    (電話:02-25026606、0800- 217885)。

*依據「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自治條例」辦理。
申請資格: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正肄業於國內公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之學生〈含補校及研究所〉。


*申請表件:
 (1) 獎學金申請表乙份。
 (2)「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乙份(正本)。
 (3)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A4規格)。
 (4)清寒證明文件。
 (5)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6)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得其他獎學金在學證明書(如附件)。
 (7)德行評量推薦為清寒優秀學生者(由導師在前學年成績證明書正本上加註並簽章證 明)。

*詳情請參閱獎學金辦法。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9月23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人氣162
教務處 - 日校(校外) | 2022-09-08 18:12:29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桃教中字第1090004034號函訂定
第一點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稱本局)為接受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捐款,設置教育助學金專戶,以扶助有心向學之本市市轄學校困頓弱勢家庭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學生本人遭受急難意外事故或突遭重大傷病致其學習不利需扶助者。
(二)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學生家庭主要負擔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三分之一以上)遭受急難意外事故、罹患重大傷病、入獄服刑、失蹤、死亡或其他天然災害或人為事故而失去穩定經濟來源,導致生活陷入困境需扶助之學生。
(三)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處於逆境導致學習不利,仍能奮發向上,敬業樂群,積極向學之需扶助學生。
第三點
本助學金以定期辦理為原則,臨時辦理為例外。
委辦學校應彙整各校申請表件及相關申請佐證文件至本局,本局依委辦學校提供之申請案件核定扶助名單及扶助金額。
為審查助學金申請案件,得設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設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台灣陽光關懷協會代表、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局行政代表及學校代表若干人擔任。
第四點
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寄(送)至本局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本助學金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三)以急難扶助申請之學生須繳交救助之事實文件(例如:警察局申請之車禍事故證明、消防局申請之火災證明、健保給付之公、私立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之正本等)。      
(四) 其他證明文件(例如: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低收/中低收/清寒證明/師長證明等)。
(五)三個月內全戶新式戶口名簿正本,含詳細記事(父母若不同戶籍,應檢附雙方戶口資料;如屬外籍配偶請附上居留證。)。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暨同意書(如附表二)。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學校端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學校審核章。
遇有緊急因素或特殊原因未能於第一項期間辦理者,得向委辦學校提出臨時申請。
第五點
辦理本助學金審核時,將以中低收入、低收入、家境清寒或較為急迫、嚴重者為優先考量。                                   
申請人應同意以電話、家庭訪視、拍照或錄影等方式進行急難程度評估。
第六點 
本要點所需助學金,由桃園市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每年支應之。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10月19日(三)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壹、宗旨: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小、國中、高中(職)及
大專在學學生,不因家庭清寒或變故而失學,能在本會關懷扶助下完成教育,成為國家、
社會有用之才,特訂定本辦法。

貳、名稱:
本助學金名稱定為「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行天宮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參、助學對象及助學金額:
一、一般助學及長期助學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長期助學不包含大
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惟年滿25歲(含)以上者、研究所以上學生、
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生、空中大學學生或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本辦法之
助學對象。
(一)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
      庭遭遇重大災難者。
(二)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三)由本會於一般助學及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審核通過之學生中,擇定若干名長期助學
      學生。

二、一般助學金額:
(一)國小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參仟元整。
(二)國中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高中(職)組:
             1.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2.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捌仟元整。
(四)大專組:
             1.含五專四至五年級及二專、二技、四技、大學部學生。
             2.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長期助學金額:
[長期助學之學生,首次申請後由本會不定期關懷其情形,最長助學至高中(職)畢業]
(一)國小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貳仟元整,持續助學。
(二)國中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參仟元整,持續助學。
(三)高中(職)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伍仟元整,持續助學。

肆、申請條件:(請務必詳閱) 
一、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除第(五)、(六)款得依實際狀況提供外,若有未齊全者,本會將視為無效件處理。但經本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證件齊全者優先審核。
(一)助學金申請書。(需詳實填寫完整並簽名,空白及不完整敘述者均不予受理)。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三)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四)申請學生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凍結戶、警示戶、結清戶不可使用)。
(五)當年度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六)近期所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
(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申請時間、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申請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
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二十日止(國小、國中及高中組)及九月三十日止(大專組)。
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十日止(不分組別)。

二、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頒發時間:第一學期為每年十一月底前,第二學期為每年五月中旬前。證件齊全
                      通過審核者優先核發。
(二)頒發方式:以匯款方式匯入受助學生金融機構帳戶為原則,如受助學生有特殊情
                      形經本會核定後,得以票據方式給付。


※請詳閱該基金會獎助學金辦法ttps://www.ht.org.tw/religion153.htm

一、依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具原住民身分,並設籍本市滿6個月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
    (三)當學期(110學年度第2學期)無記過以上處分。
三、申請標準: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110學年度第2學期有記過以上處分者及一年級新生不
         得申請。
        1、就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二年級至三年級):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
               均75分以上;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發給
               新臺幣(以下同)8,000元整。
    2、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二年級至三年級)或私立大專院校:學業
           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75分以上;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
           均60分以上,發給1萬元整。
    3、就讀國內外研究所:學業或智育成績平均80分以上,碩士班發給1萬5,000
          元整,博士班發給2萬元整;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60
          分以上,亦同。但公費留學、在職進修及第3年起之研究所學生不得申請。
    (二)升學獎學金:
         1、通過各升學管道進入新北市境內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就讀者,入學當年度發
                給3,000元整。
         2、通過各升學管道進入非新北市境內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就讀者,入學當年度
                發給1,000元整。
         3、考取大專院校者,考取當年度發給5,000元整。
    (三)就讀各類附設進修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前項升學獎學金。
四、申請文件: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申請書暨領款收據:須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2、110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暨獎懲紀錄(或證明):請以螢光筆標示學
              業或智育平均成績,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3、區公所核發之法定低收入戶證明(如無此身分則免附)。
         4、戶口名簿影本。
         5、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戶非學生本人,請附親屬郵局帳戶封面影
               本和親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升學獎學金:
         1、申請書暨領款收據:須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2、學生證影本(蓋有111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3、戶口名簿影本。
         4、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戶非學生本人,請附親屬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和親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9月23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