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111年度就讀高級中以上學校獎學金~(4月1日至4月20日)~~自行線上申請

申請時間:自111年4月1日(星期五)起至4月20日(星 期三)止,僅開放網路申請,以其他方式申請者,不予受理。

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滿6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就讀學生,得申請本獎學金。但已享有師 資培育校院、軍警校院、特殊教育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 助及就讀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第3年起之碩、博士班研究所學生不得申請。

線上註冊及申請:請逕至新北市高中以上學生獎學金申 請網(http://award.ntpc.edu.tw/)。或新北市教育局首 頁/福利補助/高中以上學生獎學金申請(http://award.ntpc.edu.tw/)。

.申請資格:

凡設籍雲林縣6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

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及體育成績70分以上(無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

未享有其他公設獎學金及非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空中大學等學生。

 

二、每學期獎學金名額及每名金額如下:

國民中學:學生300名,每名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

高級中學(含職校):學生125名,每名2,000元。

大專院校(包含研究所):學生100名,每名3,000元(五年制專科學校前3年視同高中職校標準核給)。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325()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凡設籍本縣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

 所、進修學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本縣縣立國民中

 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

 有其他公費補助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國中組:

 1.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2.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成績):無記過之紀錄者。

 (二)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1.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2.操行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

 前項各款之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四、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名額、金額如下:

 (一)國中組一百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二)高中(職)組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三)大專組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五、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一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第二點各款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檢齊後由申請人所屬學校彙辦初審再轉送本府審核,應繳各

 項文件應依規定格式(格式如附件)逐項填寫,遺漏或逾期申請或個

 別申請不予受理,各項文件概不退還。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325()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一、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嘉義市 6 個月以上,現就讀國內經政府立案公私立(職)、大專院校之非低收入戶學生,因家庭遭遇變故或家境清寒,致生活及負擔學費陷於困難者。

(二)符合上述條件,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平均 70 分以上,德行成績甲等或 80 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以上之處分因休學辦理復學之學生,以休學前一學期在校成績申請之

(三)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須未超過 180 萬元。學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者,以同住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 且全家人口(學生及學生之父母)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 353萬元。

(四)學生未滿二十歲者,父或母有再婚情形,以取得該學生監護權者及其配偶核計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財產資料。

(五)學生由祖父母扶養者,祖父母應與該學生設於同一戶籍六個月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之事實,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六)申請本助學金之學生父母或同住祖父母或監護權者及其配偶須同意由嘉義市政府代為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及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調家庭戶內人口財產、所得及戶籍等資料,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七)學生就學須未獲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或生活費補助(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除外)〔例如: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人士或子女、軍公教遺族、軍公教人員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單親家庭子女、 退除役官兵、公立學校每班前三名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全學年 2 個學期 1 次發放,上學期申請,下學期發放)、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失業勞工子女、失業家庭子女、清寒榮民子女助學金、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法務部受刑人子女補助、台德精英計畫、實用技能學程、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費等〕。

 二、補助金額:

     私立高中職補助1萬元

三、應備表件:

(一)申請表 。

(二)最近一學期成績單正本(需列明各科成績,如休學復學者則採休學前之成績證明 )。

(三)在學證明文件(以 A4 紙張影印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或註冊收費單據或在學證明 )。

(四)自傳(以 A4 紙張繕打五百字內, 需繳交文字電子檔, 內容以敘述家境為主)。

(五)申請學生(本人)郵局匯款帳號封面影本。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325()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一、依據宜蘭縣中等以上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辦法辦理。

二、本府為獎勵優秀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及一般優秀學 生奮學向上,特訂定獎學金發給辦法,本獎學金核定名額 每學期大學()50名,每名6,000元,高中()50名,每名 3,000元並以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身分之學生為優先,各組 錄取30名為限,餘分配予一般優秀學生。

三、申請資格:

()設籍本縣,並在國內大學、獨立院校、專科學校及高中 ()校之學生(不含夜校、補校、研究所、實習生、在職 進修及空中大學之學生)

()學業平均成績、操性成績需80分以上(如無操行量化成績者,需檢附無申誡(警告)以上懲處之成績單以資證 )

()高中()、五專、大學(含二專、二技、四技)一年級新 生於第二學期起始可申請,畢業當學期成績不得申請。

()專科學校五專制,一、二、三年級學生屬高中組,四、 五年級學生屬大專組。

四、申請方式:

()本獎學金僅開放網路申請(以其他方式申請者,不予受 ),請至本府教育資訊網(http://www.ilc.edu.tw)-- 全文檢索輸入獎學金申請(首頁右側)或至http://rff. ilc.edu.tw/prise/網址登錄申請。

()開放網路申請日期為本(111)31日起至320日下午 五時止。

()申請本獎學金倘無法提供本人郵局帳戶,請提供直系親 (如父、母、祖父、祖母)帳戶,須另簽立切結書一併 上傳並將紙本「撥入他人帳戶切結書」正本寄出,餘詳 細申請方式請參考獎學金申請注意事項。

五、申請後請主動上網查看審核情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經複 核後,錄取名單公告於本府教育處網站及獎學金網路申請 頁面,不另行通知。

六、獎學金相關訊息,可洽教育處學管科林家穎小姐(電話: 03-9251000#2676);使用網路系統問題,請聯絡教網中心 方志倫老師(電話:03-9369968#331) 

金額/名額:
  國中1200元/全國40名
  高中3000元/全國20名

申請條件及補助內容:
  1. 父母設籍嘉義市六個月以上,同學現就讀本校國中部或高中部。
  2. 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高中組:
  (一) 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 操行成績(德育或綜合表現)八十分以上或未有曠課或記過之紀錄。
  (三) 未享受其他公費或獎助金補助。

檢附文件:
  1. 申請書一份(同學自校往自行下載),填妥後拿至教務處核章。
  2. 110上成績證明書。
  3.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4. 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書。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10日(四)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申請日期

(一)設籍花蓮縣6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80分(甲等)

以上。

申請名額及金額

(一)國民小學:200名,每名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
(二)國民中學:50名,每名2,000元。
(三)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40名,每名4,000元。
(四)大學校院(含二專與五專四年級至五年級):40名,每名6,000元。
註1.前項各款規定,於空中大學、研究系所、在職進修、教育推廣學分班、

補校及夜間部學生不適用之。
註2.大學校院及高中職部分之資格審查合格人數超過上列錄取名額時,依

學業成績之高低順序錄取,若學業成績相同,以低收入戶身份者優先錄取。
註3.國民中小學核配方式以各校總學生數佔全縣學生數之比例核配,比例

未及1名者以1名核配。

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國小及高中職、大學校院一年級

學生、國中7年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


申請流程

(一)請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各校受理申請後,應造具初審合格學生名冊一份,連同申請表件函

報花蓮縣政府學管科彙辦(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

(三)各申請人若為依指定格式填寫,資料遺漏、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

不通之補正,即喪失申請資格,經審核錄取者另函通知學校轉知。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4月8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一、依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具原住民身分,並設籍本市滿6個月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
(三)當學期(110學年度第1學期)無記過以上處分。
三、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標準:
(一)110學年度第1學期有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
(二)就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75分以上;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習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發給新臺幣(以下同)8,000元整。
(三)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或私立大專院校: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75分以上;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習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發給1萬元。
(四)就讀國內外研究所:學業或智育成績平均80分以上,碩士班發給1萬5,000元,博士班發給2萬元;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習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亦同。但公費留學、在職進修及第3年起之研究所學生不得申請。
四、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暨領款收據(附件):須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二)110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單暨獎懲紀錄(或證明):請以螢光筆標示學業或智育平均成績,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三)區公所核發之法定低收入戶證明(如無此身分則免附)。
(四)戶口名簿影本。
(五)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戶非學生本人,請附親屬郵
局帳戶封面影本和親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申請方式:請於旨揭期限送件至本市金山區金山高中教務處收(地址:20843新北市金山區美田里文化二路2號),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110學年度第2學期高中以上原住民獎學金」(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六、申請注意事項:
(一)除學生須於申請書暨領款收據簽名或蓋章外,學校承辦人亦須協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並請務必於初審完畢後核職章,以維護申請學生之權益。
(二)本獎學金得由個人提出,惟本獎學金之申請所須檢附之文件,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三)申請資料不齊全、申請書暨領款收據缺漏填寫相關資料與簽章或使用錯誤申請表格時,該局不予受理亦不得補件,將不另行通知。
(四)旨揭獎學金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學年度第2學期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請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請於申請前確認學生是否符合申請資格,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五)申請書所載「是否領有其它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之獎助學金不包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
(六)不論審核結果錄取與否,相關申請資料均不辦理退件。
(七)獎學金之申請倘由學校彙整送件時,請以學生為單位個別裝訂申請資料。
(八)本案相關申請訊息業已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申請書暨領款收據之下載亦可從該介面下載。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11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協助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低收入戶學生,指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

助學金:

    (一)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

         上之處分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2日(三)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詳情請參閱附件。

*各年級1名:共3名,申請人數如超過名額時,以成績及不重複領取為原則。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21日(一)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