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國家發展委員會所送之「APEC能源智慧社區倡議知識 分享平台」簡介1份,並請踴躍參與「第三屆APEC能源智 慧社區最佳案例評選」活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05年9月29日發國字第1051201559號 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倘對旨揭活動有相關疑問,請逕洽台灣經濟研究院宋俐瑩 助理研究員、洪承豊助理研究員,電話:02-2586-5000分 機896、807,電子信箱:d32375@tier.org.tw、d31801@t ier.org.tw。
主旨:檢送勞動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解釋令及其附 件各1份,並自105年10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29380號函 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函、勞動部函及其附件各1份。
主旨:關於私校教師年金改革行動聯盟建議公教人員保險(以下 簡稱公保)超額年金核發機關改由單一窗口統一撥付一案 ,請查照並轉復該聯盟。
說明:
一、復貴部民國105年9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050125408號 書函。
二、按私立學校(以下簡稱私校)被保險人之超額年金核發, 涉及私校雇主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是有關該聯盟建 議,實應以超額年金之發放機制整體考量,爰就私校被保 險人之超額年金核發機關改由單一窗口統一發放之建議,
說明如下:
(一)查本部前以102年7月5日部退一字第1023743110號書函 ,就公保超額年金是否改採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 教保險部(以下簡稱公保部)代收轉付及扣減墊付等相 關擬案,對各私校進行問卷調查結果-大多數私校係支 持考試院、行政院兩院會銜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 稱公保法)修正草案所定由各私校按月支給被保險人或 受益人之方式處理(62.41%);其他私校則建議採由公保 部代收轉付之方式(37.59%)。此外,本部另就各私校負 擔50%超額年金部分宜否採「代收轉付方式並由相關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墊付各私校逾期未補足備付專戶金額」 之問題,以102年8月2日部退一字第1023743230號書函 ,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財主機關表示意見時;各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多表示反對由地方政府代墊或以獎補助 款抵充,且認為宜再考量私校財務及配合意願;至於財 主機關則表示公保超額年金不宜由公保準備金或政府預 算負墊付責任。
(二)該聯盟之建議,對於公保被保險人給付權利之保障及便 利性雖有助益,惟一則考量各私校財務經營狀況不一, 是否願意無息負擔超額年金外之安全準備財務責任,恐 須各私校先達成共識(按:依前開問卷調查結果,大多 數學校係持反對意見);二則以該代收轉付機制若遇應支 付單位未於期限內撥付之情形時,其代收轉付之實務運 作較為複雜,且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普遍不願意負責代 墊催繳;三則因上開建議涉及公保超額年金之財務及支 付責任,尚須配合修正公保法相關規定,是以,關於私 校被保險人所領超額年金之撥付方式,允宜維持依公保 法第20條規定,由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及政府按月支 付超額年金,並透過同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機關、學 校遇改制(隸)、裁併、解散、消滅或民營化等情形之業 務承接規定,以及應由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負責協調處 理遲延給付爭議」之配套機制,較能確實保障被保險人領取給付之權益。
惟日後若絕大多數私校皆有如同本項 提議並認同負擔安全準備財務責任時,將再配合研議修 正公保法處理之。
主旨:函轉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請教育部及本署協助推廣「亞洲˙ 矽谷 推動方案」政策溝通電子單張廣告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22日臺教新字第1050132760號書函轉 行政院新聞傳播處105年9月20日院臺聞字第1050176720號 函辦理。
二、為讓各界瞭解政府推動「亞洲˙矽谷方案」,將臺灣打造 成亞太青年創新與創業發展基地,行政院新聞傳播處特製 作旨揭電子單張文宣(eDM),請教育部所屬各機關、學校 及本署轄屬學校,協助推廣運用。
三、案內相關電子檔請於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資訊與服務」單 元「出版品」項下下載。
主旨:函轉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請教育部及本署協助推廣「完善留 才環境 厚實人力資本」政策溝通電子單張廣告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20日臺教新字第1050131241號書函轉 行政院新聞傳播處105年9月14日院臺聞字第1050176666A 號函辦理。
二、為讓各界瞭解政府為建構友善留才環境,推動簽證、居留 、工作等七大面向改革策略,行政院新聞傳播處特製作旨 揭廣告,請教育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署轄屬學校,協 助於網站首頁、臉書、出版品等文宣通路加強露出,並於 完成後電郵行政院新聞傳播處,以加乘政策傳播效果。 三、倘對本案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行政院新聞傳播處楊淑惠小 姐,電郵:sh1868@ey.gov.tw,相關電子檔請於行政院全 球資訊網「資訊與服務」單元「出版品」項下下載。
主旨:檢送「客家委員會客家青年創新發展獎給要點」及「105 年客家青年創新發展獎參選注意事項」各1份,請協助宣傳 及推薦參選,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0日臺教授青部字第1050000180號函 轉客家委員會105年9月2日客會綜字第1050013076號函辦 理。
二、「客家委員會客家青年創新發展獎頒給要點」第4點第1項 規定,本獎項參選方式得自行參選及推薦參選,政府機構 、民間團體均可推薦參選人,故請各單位踴躍推薦於客家 學術研究、資源調查、語言傳習、技藝傳承、文化創意產 業發展、社會服務人文關懷等領域表現傑出或具潛力者參 選。
三、獎項受理報名期限自即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相關規 定及參選文件請逕至客家委員會全球資訊網(http://www. hakka.gov.tw/法令規章)下載。
四、檢附客家委員會原函影本供參。
主旨:轉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歷屆十大傑出女青年協會辦理「中 華民國第24屆十大傑出女青年選拔辦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5年9月20日府青公字第1050229325號函 辦理。
二、本活動係為選拔各界傑出女青年,樹立婦女典範,鼓勵女 性投入公共領域,貢獻社會與國家。
三、請有意願參加選拔者逕自該會網址(http://ttoywa.ehost ing.com.tw/)下載候選人推薦表暨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填妥後於105年11月30日前(以郵戳為憑)寄至臺北市大 安區杭州南路2段93巷27之1號,中華民國選拔第24屆十大 傑出女青年選拔委員會彙辦。
四、檢送選拔辦法1份。
主旨:檢送本校社會暨政策科學學系106學年度研究所招生文宣 ,惠請協助公告並鼓勵所屬踴躍報考,請查照。
主旨:函轉「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 範圍基準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9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50102985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6日臺教學(六)字第1050121886號函 轉國防部105年8月30日國動全防字第1050000603號函辦理 。
三、本法部分規定業經國防部修正發布生效,請利用各項集會 向教職員工生實施宣導,以維個人權益。 正本:國立桃園高級中學、國立武陵高級中學、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
主旨:檢送「因應各級學校依勞動基準法進用人員於105年9月28 日教師節放假Q&A」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4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30527號函 辦理。
二、旨揭Q&A電子檔,可於教育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 www.edu.tw/)「電子布告欄」項下下載。 正本: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國立大學附屬高中職附設進修學校(人事
主旨:轉知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宜蘭傳藝園區因應委外經營整建作 業,訂於本(105)年9月26日起至12月31日止休園,預計於 明(106)年1月1日重新對外開放,敬請協助公告,請查照 。
主旨:本校106學年度碩士班及博士班甄試招生訂於105年10月3 日起至10月13日進行網路報名,敬請協助公告周知,並鼓 勵所屬踴躍報名,請查照。
說明:
一、本校為綜合型研究大學,設有八大學院,招生系所包含人 文歷史、財金管理及法政、理工、農業暨自然資源、生命 科學及獸醫等領域,師資陣容堅強、教學研究設備齊全, 為國內之頂尖大學。敬請惠予公告及轉知相關訊息。
二、本項招生考試報名日期訂於10月3日(星期一)起至10月11 日(星期二)止,甄試日期訂於10月18日(星期二)起至11月2 0日(星期日)間辦理審查及面試測驗,報名網址為http:// recruit.nchu.edu.tw/。
三、招生簡章自即日起開放免費下載(下載網址:http://recr uit.nchu.edu.tw/),招生重要日程及招生系所(學程)請 參閱附件,其他詳細資料請參閱招生簡章。
主旨:函轉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請教育部及本署協助推廣「推動新 南向 創造互利共贏」政策溝通電子單張廣告事宜,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3日臺教新字第1050129456號書函轉 行政院新聞傳播處105年9月12日院臺聞字第1050176517A 號函辦理。
二、為讓各界瞭解政府推動「新南向政策計畫」,行政院新聞 傳播處特製作旨揭廣告,請教育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 署轄屬學校,協助推廣運用。
三、本案相關電子檔請於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資訊與服務」單 元「出版品」項下下載。
主旨:函轉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請教育部及本署協助推廣「托育公 共化 完善幼兒照顧環境」政策溝通電子單張廣告事宜,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3日臺教新字第1050129446號書函轉 行政院新聞傳播處105年9月12日院臺聞字第1050176272A 號函辦理。
二、為讓各界瞭解政府推動「擴大幼兒托育公共化」及「建構 完善保母照顧系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特製作旨揭廣告 ,請教育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署轄屬學校,協助推廣 運用。
三、本案相關電子檔請於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資訊與服務」單 元「出版品」項下下載。
主旨:函轉主旨:函轉文化部一百零五年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獎勵作業要 點及受理申請公告各1份,請協助轉知,並將相關訊息刊 登於官網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文化部105年9月2日文源字第1053024710號辦理。
二、旨揭要點自即日起至105年10月11日止受理申請,並將辦 理4場分區說明會,時間地點如下:
(一)北部場:105年9月22日(四)下午1時30分,臺北市社區 營造中心。
(二)中部場:105年9月23日(五)下午1時30分,臺中文化創 意產業園區求是書院。
(三)東部場:105年9月28日(三) 下午1時30分,國立臺東生 活美學館視廳室。
(四)南部場:105年9月30日(五) 下午1時30分,國立臺南生 活美學館3樓中型會議室。
三、相關訊息詳見文化部官網(www.moc.gov.tw)
主旨:有關教師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課,教師得否依 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請家庭照顧假一案,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現行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9月28日教師節為勞工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之一 ,因此,幼兒園依勞基法進用之人員,教師節應依法放假 一天。惟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5條 規定,部分國定假日教師並未放假(如:9月28日教師節 、5月1日勞動節等)。
二、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規定,教育人員亦有性別平等 工作法之適用;同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 防接種、發生嚴重的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另依同法施 行細則第13條規定,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另查勞動部105年9月6日勞動條4字第1050079026號函 略以,幼兒園於9月28日停課,部分幼兒園家長(教師)因未放假,倘受僱者確有親自照顧之需求,經敘明親自照顧之 必要性,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請假。
三、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 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家庭成 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 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 假計算。......。」。
四、綜上,如教師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課,教師確有親自照顧子女之需求,經敘明親自照顧之必要性,得依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教師請假規則之相關規定申請核給家庭 照顧假。
主旨:關於同性伴侶得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 規定疑義,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勞動部105年8月5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071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 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家庭成 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 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 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 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三、茲以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教師請假規 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應依上開勞動 部函釋規定辦理,即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 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稱「 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 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 之事實已足。
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 範圍基準表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
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 基準表(以下簡稱本基準表),自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訂定 生效,曾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及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二次修正生 效。茲配合現行召集作業實況,兼顧應召員家庭照顧與工作權益, 調整本基準表所定免除本次召集基準及所需檢具證明文件,以符 實需。爰修正本基準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醫院等醫療機構之診斷書,已不再加註非訴訟用,爰配合 刪除「且不得加註非訴訟用」文字。(修正規定第一款)
二、避免村里長受理應召員申請親屬死亡出殯期間證明之困擾, 爰刪除村里長證明作為證明文件;並將現行規定預產期在召 集期間前十四日得免除本次召集,擴大包含召集期間後十四 日,以利應召員家庭照顧事宜。(修正規定第二款)
三、修正接獲召集令後始排定之出國(境)觀光旅遊行程,不予 核免本次召集。(修正規定第五款)
四、增訂夫妻二人同時應召,可擇一免除本次召集;配偶在營服 役者得免除本次召集;現行規定撫養二個以上三歲以下幼童, 得免除本次召集,修正為撫養二個以上六歲以下兒童者,使 應召員兼顧家庭照顧與工作權益。(修正規定第八款)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6條有關105年考上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正式教師是否需再補足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 所稱之1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8月26日臺教技(一)字第1050108265號函辦理。
二、本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略以:「本法施行之日至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前,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有缺額時,得聘任未具備本法第25條第1項所定實務 工作經驗資格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準此,經甄 試有缺額後,學校始得聘任之未具備本法第25條第1項所定 「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教師 ,無需補足本法第25條第1項所定1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 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主旨:檢送本會與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共同辦理 之「2016-17公民行動方案教師工作坊計畫書」,敬請貴 署、局(處)轉知所屬高中職以下學校,並鼓勵踴躍報名參 加,請查照。
說明:
一、為協助促進落實國內公民與法治之基礎教育,長期推動公民 與法治教育向下扎根工作,致力於加強提升公民素養、積極培育 公民責任態度與行動技能,特辦理2016公民行動方案種子教師工 作坊。請惠予轉知,鼓勵師生踴躍報名參與。
二、本次工作坊簡介如下:
(一)活動對象: 1、各級國小、國中、高中(職)學校教師、教育行政人員。 2、律師。 3、有志成為公民與法治教育種子教師者。
(二)活動方式: 1、專題短講:公共政策與公民行動。 2、課程介紹與分組實作。
(三)活動時間、地點: 1.活動時間:2016年10月22日(六)上午9時至下午17時卅分, 共計8.5小時。 2.活動地點:臺灣國際會館4樓(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25號4樓 ,偉成大樓,捷運南京松江站六號出口)。
(四)報名及聯絡方式:
1.報名時間:9月1日(四)至10月14日(五)(2016年10月14日23 :59:59前),名額有限,額滿為止。
2.報名方式:請至官網(http://goo.gl/zekdNv)線上報名。
3.如有相關問題,請電洽:(02)25214258分機20薛執行秘書Em ail:civic@lre.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