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相關規定如附件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校內收件截止日111年3月5日前。
(二)才藝優秀獎學金:校內收件截止日請於 111年3月25日(五)前。
國教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相關規定-如附件辦法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校內收件截止日111年3月5日前。
(二)才藝優秀獎學金:校內收件截止日請於 111年3月25日(五)前。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
2.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85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
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3.經濟弱勢身分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家庭遭變故致生活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
(4)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應繳交資料:
- 申請書一份
-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須蓋私章)
- 導師證明
- 前學期成績單(須蓋學校戳章)。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14日(一)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一、凡設籍該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而未享有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學金,並有書面證明者,得向學校提出。
二、旨案申請資格如下:
(一)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二)持有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條列式簡要敘明學生家庭境況後由導師蓋章即可)。
(四)高中(職)組:學校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性成績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五)學生一年級新生於第2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本次應附110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單。
(六)各學校推薦優秀學生申請獎學金,須附繳申請書、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一年內】、成績單(110學年度第1學期)及學生證影印本;其為低收入戶學生者,並須檢附鄉(鎮、市)公所出具之證明;如為身心障礙者(含父母或申請學生),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表件影本請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
三、經該府審查通過後錄取名單將另函通知獲錄取學校,無論 錄取與否,所送表件不再退還。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14日(一)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新北市政府111年度就讀高級中以上學校獎學金~(4月1日至4月20日)~~自行線上申請
申請時間:自111年4月1日(星期五)起至4月20日(星 期三)止,僅開放網路申請,以其他方式申請者,不予受理。
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滿6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就讀學生,得申請本獎學金。但已享有師 資培育校院、軍警校院、特殊教育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 助及就讀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第3年起之碩、博士班研究所學生不得申請。
線上註冊及申請:請逕至新北市高中以上學生獎學金申 請網(http://award.ntpc.edu.tw/)。或新北市教育局首 頁/福利補助/高中以上學生獎學金申請(http://award.ntpc.edu.tw/)。
一.申請資格:
凡設籍雲林縣6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
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及體育成績70分以上(無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
未享有其他公設獎學金及非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空中大學等學生。
二、每學期獎學金名額及每名金額如下:
國民中學:學生300名,每名新臺幣(以下同)1,500元。
高級中學(含職校):學生125名,每名2,000元。
大專院校(包含研究所):學生100名,每名3,000元(五年制專科學校前3年視同高中職校標準核給)。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25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凡設籍本縣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
所、進修學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本縣縣立國民中
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
有其他公費補助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國中組:
1.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2.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成績):無記過之紀錄者。
(二)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1.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
2.操行成績八十分(甲等)以上。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
前項各款之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四、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名額、金額如下:
(一)國中組一百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二)高中(職)組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三)大專組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五、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一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第二點各款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檢齊後由申請人所屬學校彙辦初審再轉送本府審核,應繳各
項文件應依規定格式(格式如附件)逐項填寫,遺漏或逾期申請或個
別申請不予受理,各項文件概不退還。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25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一、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嘉義市 6 個月以上,現就讀國內經政府立案公私立(職)、大專院校之非低收入戶學生,因家庭遭遇變故或家境清寒,致生活及負擔學費陷於困難者。
(二)符合上述條件,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平均 70 分以上,德行成績甲等或 80 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或評定分數者,其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不得有累計小過二次以上之處分;因休學辦理復學之學生,以休學前一學期在校成績申請之。
(三)學生之父母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須未超過 180 萬元。學生之父母均已死亡、失蹤者,以同住祖父母所得總額核計。 且全家人口(學生及學生之父母)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 353萬元。
(四)學生未滿二十歲者,父或母有再婚情形,以取得該學生監護權者及其配偶核計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財產資料。
(五)學生由祖父母扶養者,祖父母應與該學生設於同一戶籍六個月以上,並有共同生活之事實,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六)申請本助學金之學生父母或同住祖父母或監護權者及其配偶須同意由嘉義市政府代為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及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調家庭戶內人口財產、所得及戶籍等資料,且應於申請表中切結。
(七)學生就學須未獲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或生活費補助(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除外)〔例如: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人士或子女、軍公教遺族、軍公教人員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單親家庭子女、 退除役官兵、公立學校每班前三名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全學年 2 個學期 1 次發放,上學期申請,下學期發放)、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失業勞工子女、失業家庭子女、清寒榮民子女助學金、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法務部受刑人子女補助、台德精英計畫、實用技能學程、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費等〕。
二、補助金額:
私立高中職補助1萬元
三、應備表件:
(一)申請表 。
(二)最近一學期成績單正本(需列明各科成績,如休學復學者則採休學前之成績證明 )。
(三)在學證明文件(以 A4 紙張影印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或註冊收費單據或在學證明 )。
(四)自傳(以 A4 紙張繕打五百字內, 需繳交文字電子檔, 內容以敘述家境為主)。
(五)申請學生(本人)郵局匯款帳號封面影本。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25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一、依據宜蘭縣中等以上學校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辦法辦理。
二、本府為獎勵優秀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及一般優秀學 生奮學向上,特訂定獎學金發給辦法,本獎學金核定名額 每學期大學(專)50名,每名6,000元,高中(職)50名,每名 3,000元並以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身分之學生為優先,各組 錄取30名為限,餘分配予一般優秀學生。
三、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縣,並在國內大學、獨立院校、專科學校及高中 (職)校之學生(不含夜校、補校、研究所、實習生、在職 進修及空中大學之學生)。
(二)學業平均成績、操性成績需80分以上(如無操行量化成績者,需檢附無申誡(警告)以上懲處之成績單以資證 明)。
(三)高中(職)、五專、大學(含二專、二技、四技)一年級新 生於第二學期起始可申請,畢業當學期成績不得申請。
(四)專科學校五專制,一、二、三年級學生屬高中組,四、 五年級學生屬大專組。
四、申請方式:
(一)本獎學金僅開放網路申請(以其他方式申請者,不予受 理),請至本府教育資訊網(http://www.ilc.edu.tw)-- 全文檢索輸入獎學金申請(首頁右側)或至http://rff. ilc.edu.tw/prise/網址登錄申請。
(二)開放網路申請日期為本(111)年3月1日起至3月20日下午 五時止。
(三)申請本獎學金倘無法提供本人郵局帳戶,請提供直系親 屬(如父、母、祖父、祖母)帳戶,須另簽立切結書一併 上傳並將紙本「撥入他人帳戶切結書」正本寄出,餘詳 細申請方式請參考獎學金申請注意事項。
五、申請後請主動上網查看審核情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經複 核後,錄取名單公告於本府教育處網站及獎學金網路申請 頁面,不另行通知。
六、獎學金相關訊息,可洽教育處學管科林家穎小姐(電話: 03-9251000#2676);使用網路系統問題,請聯絡教網中心 方志倫老師(電話:03-9369968#331)。
一、依據新竹縣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辦理。
二、申請期間: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予受理)
三、申請資格:
1.凡設籍新竹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 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2.高中、高職學生德行 成績甲等 (八十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四、申請表件:
(一)獎學金申請表暨申請名冊各1份
(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1份。
(三)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A4規格)1份。
(四)清寒證明文件1份,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 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亦可。
(五)全戶戶口名簿(影本)1份。
(六)德行成績 (無此項成績者以獎懲、日常生 活綜合表 現、服務學習紀錄或特殊不良表現等項目核定)。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25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