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額/名額:
  國中1200元/全國40名
  高中3000元/全國20名

申請條件及補助內容:
  1. 父母設籍嘉義市六個月以上,同學現就讀本校國中部或高中部。
  2. 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高中組:
  (一) 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 操行成績(德育或綜合表現)八十分以上或未有曠課或記過之紀錄。
  (三) 未享受其他公費或獎助金補助。

檢附文件:
  1. 申請書一份(同學自校往自行下載),填妥後拿至教務處核章。
  2. 110上成績證明書。
  3.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4. 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書。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10日(四)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申請日期

(一)設籍花蓮縣6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80分(甲等)

以上。

申請名額及金額

(一)國民小學:200名,每名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
(二)國民中學:50名,每名2,000元。
(三)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40名,每名4,000元。
(四)大學校院(含二專與五專四年級至五年級):40名,每名6,000元。
註1.前項各款規定,於空中大學、研究系所、在職進修、教育推廣學分班、

補校及夜間部學生不適用之。
註2.大學校院及高中職部分之資格審查合格人數超過上列錄取名額時,依

學業成績之高低順序錄取,若學業成績相同,以低收入戶身份者優先錄取。
註3.國民中小學核配方式以各校總學生數佔全縣學生數之比例核配,比例

未及1名者以1名核配。

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國小及高中職、大學校院一年級

學生、國中7年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


申請流程

(一)請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各校受理申請後,應造具初審合格學生名冊一份,連同申請表件函

報花蓮縣政府學管科彙辦(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

(三)各申請人若為依指定格式填寫,資料遺漏、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

不通之補正,即喪失申請資格,經審核錄取者另函通知學校轉知。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4月8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一、依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具原住民身分,並設籍本市滿6個月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
(三)當學期(110學年度第1學期)無記過以上處分。
三、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標準:
(一)110學年度第1學期有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
(二)就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75分以上;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習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發給新臺幣(以下同)8,000元整。
(三)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或私立大專院校: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75分以上;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習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發給1萬元。
(四)就讀國內外研究所:學業或智育成績平均80分以上,碩士班發給1萬5,000元,博士班發給2萬元;具低收入戶證明者,學習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亦同。但公費留學、在職進修及第3年起之研究所學生不得申請。
四、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暨領款收據(附件):須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二)110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單暨獎懲紀錄(或證明):請以螢光筆標示學業或智育平均成績,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三)區公所核發之法定低收入戶證明(如無此身分則免附)。
(四)戶口名簿影本。
(五)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戶非學生本人,請附親屬郵
局帳戶封面影本和親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申請方式:請於旨揭期限送件至本市金山區金山高中教務處收(地址:20843新北市金山區美田里文化二路2號),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110學年度第2學期高中以上原住民獎學金」(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六、申請注意事項:
(一)除學生須於申請書暨領款收據簽名或蓋章外,學校承辦人亦須協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並請務必於初審完畢後核職章,以維護申請學生之權益。
(二)本獎學金得由個人提出,惟本獎學金之申請所須檢附之文件,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章」。
(三)申請資料不齊全、申請書暨領款收據缺漏填寫相關資料與簽章或使用錯誤申請表格時,該局不予受理亦不得補件,將不另行通知。
(四)旨揭獎學金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學年度第2學期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請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請於申請前確認學生是否符合申請資格,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五)申請書所載「是否領有其它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之獎助學金不包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
(六)不論審核結果錄取與否,相關申請資料均不辦理退件。
(七)獎學金之申請倘由學校彙整送件時,請以學生為單位個別裝訂申請資料。
(八)本案相關申請訊息業已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申請書暨領款收據之下載亦可從該介面下載。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11日(五)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協助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低收入戶學生,指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

助學金:

    (一)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

         上之處分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前三年: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2日(三)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詳情請參閱附件。

*各年級1名:共3名,申請人數如超過名額時,以成績及不重複領取為原則。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21日(一)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相關資料請參考附件!

說明:

* 旨揭獎助學金相關資料,業已刊登於教育部「圓夢助學 網」(網址:https://www.edu.tw/helpdreams/),如學生 有申請需求,可提醒學生上網瀏覽。

* 如對旨揭獎助學金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該會陳小姐詢問 (電話:04-22061234分機1732)。

一、申請資格:

(一)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二)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專(後2年)、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專校(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助學費範圍。

(三)大專校院各類在職專班、輪調建教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助學範圍。

二、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由學校彙總後寄至該基金會。

(二)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

(三)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庭清寒貧苦者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中低收入兒少扶助之證明。

(四)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五)在學證明乙份。

(六)印領清冊。

(七)切結書。

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該基金會承辦人:余信貞小姐;聯絡電話:(02)89127636。

相關辦法與申請表格請詳見附件!

校內收件截止日:111年32()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

一、濟助對象
本辦法涵蓋家庭急難、學生急難及醫療急難濟助:
1.『家庭急難濟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學生急難濟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
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3.『醫療急難濟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 ,其醫療費及輔具費支應有困難者。
4.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另以個案辦理。

二、申請條件與濟助原則
1.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助一次為原則。
2.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轉介申請書註明。
3.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必備-
1)轉介申請書
2)全戶戶口名簿或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無則免附)
※選項-
1)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3)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診斷書、醫療或喪葬費用
   收據影本、重大災害證明…等。

如對旨揭助學金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該基金會詢問(電話:0800-21788502-25026606)。

有關行天宮急難救助辦法與申請表格請詳見附件!

一、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110年9月1日前設籍桃園市,由學校審核認定之)各區公所列冊登記低收入戶之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研究所)、高中職及就讀本市各國中小學生。(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限須超過111年3月31日)

(二)獎 學 金 成績: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業總平均分數,高中 80 分

     助學金成績要求: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業總平均 60 分以上。

(三)110學年第一學期在校期間無記小過(含)以上紀錄者(銷過及功過相抵者均不符合申請資格)。

(四)未具有公費生資格。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或影本1份(有效日期超過111年3月31日)。

(三)110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證明書正本1份。

校內申請截止日:111年3月2日(三)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助學金

一、申請條件:
★一般助學及長期助學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長期助學不包含大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
1. 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
2. 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3. 由本會於一般助學及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審核通過之學生中,擇定若干名長期助學學生。
4. 本助學金之申請,一戶以一名為原則,惟符合申請資格子女在4名(含)以上者,得增加一名(請同信封郵寄),但助學名額由本會審核決定。

二、名額及助學金額:
國中組:5000元。
高中組:8000元。
名額不限

三、檢附文件:
1. 110-1助學金申請書。(需詳實填寫完整並簽名,空白及不完整敘述者均不予受理)。
2. 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3. 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需有記事欄)。
4. 申請學生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凍結戶、警示戶、結清戶不可使用)。
5. 110年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6. 近期所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校內收件截止日:111年3月2日前(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